关于2023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5-12-22
山东/泰安 中标结果
关于2023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泰安-2025-12-22 00:00:00
关于****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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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

二、项目名称: ****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

三、被处理人: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四、采购人: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五、基本情况

根据《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泰财采〔****〕**号)要求,泰安市财政局于****年*月至****年**月,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现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下: *.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公开招标文件第*页前附表中最高限价部分,写明:“投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报价,且不得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不允许供应商报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合规 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年*月**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年*月**日。 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及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佐证。

六、处理结果: 限期整改

七、处理决定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在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请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附件:
****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合同公示
****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合同公示
****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成交结果公告
****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更正公告
****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更正公告
****年中心城区环卫便民设施更新项目(新建部分)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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