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监理项目;2024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路面及桥涵病害处理)施工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5-12-22
山东/泰安 中标结果
关于2024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监理项目;2024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路面及桥涵病害处理)施工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泰安-2025-12-22 00:00:00
关于****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监理项目;****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路面及桥涵病害处理)施工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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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监理项目;****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路面及桥涵病害处理)施工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

二、项目名称: ****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监理项目;****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路面及桥涵病害处理)施工

三、被处理人: 泰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四、采购人: 泰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五、基本情况

根据《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泰财采〔****〕**号)要求,泰安市财政局于****年*月至****年**月,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现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下:(一)****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监理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第*页*.*.*前附表中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限制了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资信证明。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页价格部分评分标准中写明:“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等于或超出预算控制价的磋商报价为无效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不允许供应商报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文件编制存在明显缺陷《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标准中,多次使用 “…… 得 ** 分,…… 每存在一项不完善的扣 * 分,扣完为止” 的表述。存在缺乏量化依据、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基本要求。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合规(*)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年*月**日,合同公告时间为****年*月**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为****年*月*日,成交通知书时间为****年*月*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二)****年泰安市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工程(路面及桥涵病害处理)施工(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第*页*.*.*前附表中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限制了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资信证明。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竞争性磋商文件》第**页价格部分评分标准中写明:“其他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等于或高于预算控制价的磋商报价为无效报价。”磋商报价应当可以等于预算控制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不允许供应商报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编制存在明显缺陷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分标准中,多次使用 “…… 得 ** 分,…… 每存在一项不完善的扣 * 分,扣完为止” 的表述。存在缺乏量化依据、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基本要求。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合规(*)该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为****年*月**日,合同公告时间为****年*月**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相关规定。(*)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为****年*月*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年*月*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及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佐证。

六、处理结果: 限期整改

七、处理决定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在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请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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