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202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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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购买服务项目;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 二、项目名称: 市场监管局购买服务项目;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服务项目 三、被处理人: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采购人: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基本情况 根据《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泰财采〔****〕**号)要求,泰安市财政局于****年*月至****年**月,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现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市场监管局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招标公告明确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与本次采购项目服务内容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公开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部分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公开招标文件第*页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 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不允许供应商报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公开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明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第**页价格部分评分标准亦明确表示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不允许供应商报价等于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及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佐证。 六、处理结果: 限期整改 七、处理决定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在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请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