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4.991%)
2025-12-19
北京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4.991%)
北京-2025-12-19 00:00:00
北京-2025-12-19 00:00:00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保险行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股东条件、股东变更的审批程序与要求)。意向受让方应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及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审慎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标的企业股东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后,递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递交受让申请后,因自身不符合前述规定与要求,从而导致无法通过股东资格审批、无法成为标的企业股东、无法达成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作出任何保证及承诺。 *、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本项目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方同意标的企业自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且取得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本方给予协助与配合。若因本方原因导致标的企业逾期变更或无法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则由本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保险行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已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标的企业股东相关条件与要求。本方自行承担递交受让申请后,因不符合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与要求,无法成为标的企业股东、无法达成本次交易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与后果; (*)本方知悉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作出任何保证及承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