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恒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
2025-12-19
北京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扬州市恒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
北京-2025-12-19 00:00:00

扬州市恒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扬州市恒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名称 北京二商怡和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本项目与江苏强盛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打包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同时应当受让江苏强盛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两宗项目转让底价总和,即****.******万元。如溢价成交,成交价格总和较转让底价总和的增值部分按照每宗项目转让底价占两宗项目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受让江苏强盛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条件限制)。打包转让项目中,本项目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本项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意向受让方可以放弃受让其他项目。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提请各意向受让方关注,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交易程序。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本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 (*)本方同意并接受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全部内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继续履行与原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变。 (*)本方同意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受让江苏强盛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条件限制)。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受让方需按约定一次性支付北京产权交易所基础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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