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油田2025年拟处置第三批12台车辆资产
2025-12-19
广东/广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河南油田2025年拟处置第三批12台车辆资产
广东/广州-2025-12-19 00:00:00
广东/广州-2025-12-19 00:00:00
河南油田****年拟处置第三批**台车辆资产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河南油田****年拟处置第三批**台车辆资产 |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受让须知: *.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支行联行号:************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转让方按转让标的停驶封存现状(以看样时转让标的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悬挂系统、电子装置、仪表、空调性能、行驶里程、车箱内饰和车身外观、功能状况、残缺、瑕疵、价值、安全性能等现状质量为准,下同)和特别约定事项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转让标的停驶封存现状和特别约定事项予以受让。 *.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接收,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不保证转让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转让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拒收转让标的,否则,受让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转让方对转让标的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事项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转让标的后的使用安全、处置风险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后果及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受让方须遵守有关规定;受让方应对受让转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受让转让标的后需办理变更、过户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取得配置指标。如车辆需迁出过户,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受让方须具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标的变更、过户、迁出、转籍、行驶证注销、停驶、复驶或处置等手续的各项条件及需提供的相关文件。转让方提供其所能提供转让标的必要资料,仅协助办理转让标的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需由受让方亲自领取。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受让方须承担因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和过户等相关手续,须将标的车辆送至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测时,基于行驶安全需要检修、更换标的车辆机件、加油和聘请持有对应转让标的或以上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或具有拖运资格的单位将转让标的进行拖运送检的所有费用和责任。 *.转让标的如须完成或补办年检审核方可过户的,所需费用均由转让方全额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后迁出、转籍、改装、停驶、复驶或处置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转让标的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受让方应在付清全部价款后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转让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转让标的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转让标的设定抵押。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