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JL13(03)-F30280投诉处理决定
2025-11-24
北京 质疑投诉
2025-JL13(03)-F30280投诉处理决定
北京-2025-11-24 00:00:00
*********(**)******* 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现将驻渝单位医院财务与人力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升级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

被投诉人:驻渝某单位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经对比本次招标文件及预中标公示结果,投诉人认为该公司评审得分应高于本项目预中标候选人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且得分应最高。

一是本项目商务总分**分,对照网络披露数据,投诉人认为其应领先其余供应商***分。

二是本项目技术总分**分,投诉人有针对**医院演示案例*分,正偏离达到*分,且公开渠道查询预中标候选人缺乏部队医院同类案例,业绩得分应为*,投诉人得分应领先。

三是本项目价格总分**分,投诉人报价***.*万元(报价最低),投诉人得分应最高。

三、调查事实及认定

经核查:一是投诉人经评审的商务得分高于其他投标人*.*分以上;二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同类项目:(一般指与本项目业务高度相关的项目,本项目特指‘财务核算’、‘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内容)”,评分细则并非针对**医院业绩设置得分。预中标候选人提供了符合特殊资格条件(*家复旦版《****中国医院综合排行榜》前***大型三甲医院的***项目)****年(含)以后的项目验收报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给与得分;三是招标文件《价格评审标准表》价格得分采取基准价法,供应商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审标准价,按照与评审基准价的偏离度计算得分。投诉人投标与基准价并不接近,得分不是最高,评审专家评分无误,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规定,综合以上调查事实,投诉人对“医院财务与人力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升级”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司对我部采购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联系人:郭助理,电话************,投诉复议事项不得超出投诉事项范围,但基于投诉处理决定内容提出的投诉复议事项除外。

投诉处理决定书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投诉处理公告之日起满**日视为送达。

某部采购管理部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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