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材料科技企业创业孵化产业园项目施工答疑文件01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2025-12-19
四川/攀枝花 变更澄清
新型材料科技企业创业孵化产业园项目施工答疑文件01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四川/攀枝花-2025-12-19 00:00:00
四川/攀枝花-2025-12-19 00:00:00
新型材料科技企业创业孵化产业园项目施工答疑文件**号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新型材料科技企业创业孵化产业园项目施工答疑文件**号 致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本次项目质疑* 质疑标题: 关于项目业绩的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 质疑标题: 业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建议取消业绩要求,响应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业绩要求不存在以上情形,并未与相关类似业绩要求的规定相抵触,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金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
|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