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12-19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依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依安县北新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立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新城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环卫车辆更新项目(项目编号:〔******〕*****〔**〕********)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我司依法对本项目提出质疑并递函,后续被投诉人补正通知材料不全、未履行告知义务,还以不合理理由不予受理质疑。其行为违反多条规定,我司恳请财政部门调查处理,维护采购公平及我司权益。
(二)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竟争,削弱项竟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三)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四)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产品说明书”设为评审依据不具完整性、时效性。
(五)包*标的提供的时间设置为合同签订后**个日历日内全部交货,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车辆设备交付达到**%”表述不明确,影响成各投标人准确理解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文字、目录设为符合性审查内容不合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违反相关法规、且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相悖。
(八)招标文件验收要求设置不合理,同一批产品专家验收两次,存在重复验收,专家验收费承担者不明,建议明确产品通过验收,验收费由采购人承担,纠纷经质监部门认定后,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则由采购人承担验收费,以平衡双方权益。
(九)招标文件包*将实物结构图片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实物结构图片存在明显局限性,既难以完整呈现产品的动态操作细节,也无法直接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核心要素,会对评标的全面性造成不利影响。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人未按照代理机构的补正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代理机构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黑财规(****)**号)第三条:“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以及第十条“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函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的规定,对其质疑函不予受理,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鉴于投诉人未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质疑事项进行补正,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未经法定质疑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 (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属于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大连中海汇鑫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拓山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