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水罐微型消防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2-19
江苏/南通 质疑投诉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水罐微型消防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江苏/南通-2025-12-19 00:00:00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水罐微型消防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时间:**********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水罐微型消防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水罐微型消防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栋*****

被投诉人: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号、海安市镇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关于各类方案评分办法存在严重未依法量化的情形,未量化分值高达**分,经投诉人质疑后仍然未依法更正。\**.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性》评分中,技术参数的实际总扣分设置大于《技术参数响应性》总分值,列入评审因素的分数与评审分值不相对应。\**.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进行采购,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中标价**%作为履约保证金,与海安市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不符,针对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既未免收履约保证金,也未降低缴纳比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时(仅**个工作日),需根据采购人自身定制技术要求的水罐微型消防车,提供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规定投标人如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则做无效投标处理,该设置和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交货地点,且对于质保期内的响应速度要求前后不一致,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属于重要采购需求未明确,违反法律法规。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答非所问,未正面回答招标文件中关于质保期内的响应速度要求前后不一致的矛盾要求。

投诉请求:*.本项目采购人已于****年**月**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中标合同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请财政局收到本投诉事实立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违法采购活动;\**.请求取消本项目中标结果,并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修改质疑和投诉事项后重新招标;\**.依法对被投诉人的知法犯法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监察法》进行处罚并在政府采购网依法公示;\**.请求财政局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政府采购处理决定;\**.本项目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但未发现本项目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有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意见的相关信息,被投诉人在招标公告所附的《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表示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却未对征求的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作出任何说明,且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因此请求财政局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请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请求财政局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时提供相应具体的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处理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事项四、事项五中“质保期内的响应速度要求前后不一致”成立。事项二、事项三、事项五中“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交货地点”不成立。\**.鉴于应急局消防车项目****年合同已履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应急局消防车项目*********年合同未履行,因采购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现决定撤销合同,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海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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