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妇幼保健院无创呼吸机等设备采购项目咨询公告[变更公告]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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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妇幼保健院无创呼吸机等设备采购项目咨询公告[变更公告]
云南/红河-2025-12-19 00:00:00
个旧市妇幼保健院无创呼吸机等设备采购项目咨询公告[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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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妇幼保健院无创呼吸机等设备采购项目咨询公告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个旧市妇幼保健院委托,拟对医疗设备项目进行咨询,以充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情况等信息,保证采购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积极参加本次咨询活动。

一、拟采购内容: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要求

*

无创呼吸机

*

适用于新生儿患者进行通气辅助及呼吸支持,

内置后备可充电锂电池。

具有智能逻辑判断及报警链管理,具有分级报警和声光报警。

*

呼吸机配件

*

适配于斯蒂芬牌******小儿呼吸机使用

*

硅胶儿童型简易呼吸器

*

球囊容积:*********。

*

硅胶新生儿简易呼吸器

*

球囊容积:*********。

*

呼吸机配件

*

适配于科曼**呼吸机,能与该设备适配的湿化罐、氧气传感器、双支呼吸管路、模拟肺等配件;

*

腹腔镜单级电凝电钩

*

电凝(钩状、陶瓷)***.**** 直径*******

*

腹腔镜弯分离钳

*

正常尺寸*******

*

腹腔镜*型弯头持针钳

*

腹腔镜*型弯头持针钳 直径*******

*

特种举宫器配件

*

适配于康基牌举宫器配件***.****(****直径****)***.****(***直径****)

二、报名要求:

*.*凡有意参加咨询会的供应商,请于********日起至**********点**分止,使用电脑端******浏览器访问“****://****.*****.***”,进入系统界面进行注册报名,并填写相应内容。

*.* 凡有意参加本次需求调查的供应商,请在注册时认真填写注册邮箱,注册邮箱是供应商登录云招需求管理平台的用户名,请妥善管理。供应商可以在登录云招需求管理平台后,生成本单位专属二维码,扫码关注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号,即可通过公众号及时接收需求管理平台发布的公告信息和会议通知,供应商管理员可登录平台对本单位关注用户进行管理。

*.* 本次咨询仅作为需求调查,不代表项目采购结果,不向各供应商支付或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提交资料:

*.*.*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制造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证》(进口产品除外)

*)供应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证》

*)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证明文件

*)设备报价

*)产品市场成交价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中标公告(如有具体价格信息)或发票等)

*)服务方案(包括交货期、质保期、售后响应时间、培训方案等)

*)可提供的增值服务(供应商能为医院提供的其他服务)

*)其他商务证明文件

*.*.*技术证明文件

*)产品的相关资料(技术参数、配置清单、产品彩页、检验报告、产品说明等)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要求的资料

三、咨询方式

*.*本项目现采用线上征询和现场咨询结合的方式进行需求调查。为保证咨询效果,请各供应商按要求在云招需求管理平台上详尽提供相关文件及资料咨询。报名结束后,将组织线下征询会,后期具体通知。

四、公告发布网站:

本咨询公告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需求管理平台发布。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孔云远、何苏恒、李欣蕊、王彦棚

电话:**********************************重要提示:

*.本次咨询活动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开展需求调查,不代表项目采购结果,不向各供应商支付或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各供应商应对所填报信息和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

*.各供应商禁止相互串通参加咨询会。

*.若在咨询会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将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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