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N0.2019G95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附属工程
2025-12-19
江苏/南京 变更澄清
【澄清公告】N0.2019G95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附属工程
江苏/南京-2025-12-19 00:00:00
澄清修改公告
江苏/南京-2025-12-19 00:00:00
(江宁分中心) **.*******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附属工程澄清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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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分中心) **.*******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附属工程澄清修改公告(第*次)
标段编号:******************
| 项目名称: |
**.*******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室外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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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年**月**日 **:**
一、澄清修改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其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的内容现修改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格 **%(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竣工验收后 * 日内,承包人必须将担保返还给发包人。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内容现修改为: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 号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合同价格形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第(*)条内容现修改为: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 号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二、其他说明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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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