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5-12-19 00:00:00
、项目编号:临[****]****号**********
二、项目名称: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星球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创美华彩国际*幢**楼
被投诉人:永康市公安局、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丽州北路*号、江南街道久居新城**幢*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金宇丽苑**幢***
四、基本情况
浙江星球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编号:临[****]****号**********,包号:标项*)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经本机关核查,本项目评审中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评分不存在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以上的情形。****年**月*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对专家*打分情况进行核实,行业专家认为专家*关于“总体实施方案”的评分,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浙江星球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评分标准总体统、客观,基本符合本项目特点。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主张“技木评分存在专家打分畸高畸低,影响评审公正”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生产资质、专利提出特殊要求,仅要求中标供应商在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投诉人浙江星球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线上客服问答记录等,并不能以此说明永康市邦好交通标牌有限公司、浙江兄弟路标涂料有限公司、苏州龙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无生产资质及能力,以及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投诉人浙江星球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进步举证中,亦未提供实质性证据线索。经本机关核查,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永康市邦好交通标牌有限公司、浙江兄弟路标涂料有限公司、苏州龙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划型无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主张的“中标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报价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以及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等实际情况确定。原评标委员会致认定,湖州万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报价文件中提供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说明函》,说明合理报价有效;浙江长兴中欣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不低于项目预算**%,故未启动询标程序。综上,本机关对投诉人所述“评标委员会可能未能严格履行上述法定的审查、质询和取证程序。这种程序上的缺失(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将直接导致评审结果不公”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亦非基于质疑回复提出。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星球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就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临[****]****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永康市财政局
*、联系人:王琛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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