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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物业综合服务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2025-12-19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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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物业综合服务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12-19 00:00:00
贵州/贵阳-2025-12-19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物业综合服务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物业综合服务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巽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阳光街道溪南新区主干道北侧榕筑南溪绿园**幢负*层*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业绩加分、团队加分
事实依据:业绩加分:招标文件客观分条款中的类似业绩要求:“每提供一份 **** 年至今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物业服务项目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要求:(*)物业服务项目业绩:指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提供完整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公告截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业绩要求中的的第一条物业服务项目业绩:指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的“第四款:(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司认为本项特定行业的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业绩:指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公告截图、中标(成 交)结果公告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条款严重影响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 团队加分:投标文件中客观分“企业实力”的第四条“*、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人员,每聘用残疾人员 * 人得 *.* 分,本项满分 * 分”,本项目要求拟投入人员需配备六名残疾人并已缴纳 **** 年任意一个月社保。因本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项目。如在医院规定的固定岗位使用残疾人员,会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及工作进程。如医院有扶持政策要求,也应当为残疾人设置公益岗位。要求投标人中标后配备六名残疾人公益岗位并缴纳社保即可。物业公司一般不会有闲置残疾人待岗。都是根据具体项目聘用扶持残疾人。此条款有量身定制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业绩加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的“第四款:(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司认为本项特定行业的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业绩:指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公告截图、中标(成 交)结果公告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条款严重影响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 团队加分: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业绩加分:招标文件客观分条款中的类似业绩要求:“每提供一份 **** 年至今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物业服务项目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要求:(*)物业服务项目业绩:指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提供完整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公告截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业绩要求中的的第一条物业服务项目业绩:指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的“第四款:(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司认为本项特定行业的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业绩:指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公告截图、中标(成 交)结果公告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条款严重影响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 团队加分:投标文件中客观分“企业实力”的第四条“*、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人员,每聘用残疾人员 * 人得 *.* 分,本项满分 * 分”,本项目要求拟投入人员需配备六名残疾人并已缴纳 **** 年任意一个月社保。因本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项目。如在医院规定的固定岗位使用残疾人员,会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及工作进程。如医院有扶持政策要求,也应当为残疾人设置公益岗位。要求投标人中标后配备六名残疾人公益岗位并缴纳社保即可。物业公司一般不会有闲置残疾人待岗。都是根据具体项目聘用扶持残疾人。此条款有量身定制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业绩加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的“第四款:(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司认为本项特定行业的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业绩:指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公告截图、中标(成 交)结果公告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条款严重影响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 团队加分: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加分要求中:业绩问题、团队问题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医疗卫生机构物业服务项目,具有其特殊性,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接触、收集医疗污染物,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出发,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医疗污染物的服务经验,确保本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类似业绩”要求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类似物业服务项目业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款、第(八)款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国办发【****】**号)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招录,企业助残等十大行动,国家实行要求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企业实力”中提供残疾人的评审因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存在供应商所述具有量身定制的倾向性。残疾人的伤残分很多等级,且很多残疾人均具备劳动能力,不存在其在岗位上会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及工作进度的情况。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答复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质疑事项*答复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国办发【****】 **号)。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