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16
江苏/宿迁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苏/宿迁-2025-09-16 00:00:00
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 分类 行政许可及处罚公示   财政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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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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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嘉兴好人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工业园区诚信路****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余仁贵

被投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河初级中学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街东居委会张庄

法定代表人:顾则金

被投诉人*:江苏万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

相关供应商:徐州泽康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杨龙

法定代表人:徐州市云龙区电商科技产业园*****

嘉兴好人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人缘公司)对宿迁市湖滨新区河初级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万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皂河中餐厅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徐州泽康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康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五条数据填写不实,应按照规定作为无效响应。

(二)投诉请求

取消泽康公司的成交资格,从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于*******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于***日组织竞争性谈判并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泽康公司。**日,好人缘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日,本机关收到好人缘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日,本机关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泽康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采购人、代理机构、泽康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供了答复材料。***,本机关向山东吉利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奥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向济南市槐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协助函》,后于***收到吉利奥公司的调查取证答复材料,**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鉴定取证回函,其中鉴定取证共计**个工作日。本机关对投诉审查如下: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 谈判邀请”“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通用资格要求”显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谈判,将作无效标处理。

泽康公司响应文件中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食梯,属于工业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吉利奥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好人缘公司投诉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划分标准,对于工业企业,只需满足从业人员为**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为***万元以下中的任意一项,即属于微型企业,而泽康公司的声明函中却标注吉利奥公司为小型企业,属于信息不实。*.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未针对错误的数据进行答疑,认为成交人本身属于微型企业、满足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规定,认为质疑不成立。*.代理机构作为我公司邮件往来单位,能清楚了解质疑函以及质疑回复函的内容,未利用自身法律知识协助采购人答疑,未尽专业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

采购人答复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划分标准,吉利奥公司为微型企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目的是证明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只要能够确定供应商是中小企业,那么就不影响实质性响应,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有效,也必然不影响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因此,废标的依据不充分。

代理机构答复内容与采购人答复内容一致。

泽康公司答复称,*.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数据非虚假数据。*.吉利奥电梯公司实质是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在中小微企业范围内,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因疏忽导致表述错误,将微型填写成小型,属于工作失误,而非故意隐瞒。即使没有准确划分,也不影响吉利奥公司实质是微型企业的事实。因此,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济南市槐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函复》显示:吉利奥公司****年从业人员*人(参保人数),****年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数据来源:吉利奥公司出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吉利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吉利奥公司提供的《山东吉利奥电梯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鲁中谊会审字【****】第******号)显示:吉利奥****年度营业收入为*******.**元,资产总额为*******.**元。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泽康公司《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填写的吉利奥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划型等信息,均与工信部门的认定结果不一致,相关信息存在填写错误的情形,故好人缘公司有关“数据填写不实”的主张成立。但是,根据工信部门的划型认定结果,吉利奥公司为微型企业,其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小企业。虽然泽康公司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存在填写错误,但其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这一资格条件。并且,泽康公司未因该填写错误的行为获取额外不当利益,其仍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故好人缘公司有关对泽康公司“作为无效响应”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其他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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