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决书
2025-12-16
浙江/杭州 招标采购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决书
浙江/杭州-2025-12-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博物馆文物保护修复设施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龙轩文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号楼*层***

被投诉人:浙江省博物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孤山路**号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号锦盛大楼*楼

相关供应商: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号创业中心*号园****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龙轩文博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博物馆文物保护修复设施设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龙轩文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关于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存疑。事实依据:在评审结果公示后,我公司对中标人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纤维分析仪”产品制造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提出质疑。根据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官方声明(附证据一)及“企查查”平台信息(附证据二),该公司实际从业人员为**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该制造商从业人员为**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两项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其中标结果应属无效。*.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规模划分以实际数据为准,中标人提交的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图略)。投诉事项*:关于质疑答复中对数据差异性质认定的异议。事实依据: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认为,制造商数据差异未改变其属于中小企业的事实,因此不影响评审结果。但中标人提交的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量从**人虚报为**人(虚增**%),营业收入从***.**万元虚报为***万元(虚增**%),属于对关键信息的显著篡改。属于“伪造或变造事实”。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相关解释,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行为及其目的。数据大幅虚报属于提供不实信息,无论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均违反政府采购真实性原则(图略)。投诉请求:恳请贵厅高度重视此事,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参与各方对数据真实性的共同坚守。中小企业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在于数据的真实性及严肃性,这具体体现在它是法律的规定、信用的承诺、规则的彰显和公平的基石。面对这一政策,我们必须怀有敬畏之心,秉持“真实、准确、负责”的基本原则。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不仅严重损害企业自身利益,更对市场竞争环境构成巨大威胁。若放任数据大规模造假,这不仅直接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更是对政府采购公信力的严峻挑战。此类行为若不加以严厉制止,将产生连锁反应,从虚报人数、营收逐步蔓延至资质、业绩等核心要素,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必须明确指出,法律惩处的核心在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本身,而非其具体后果。因此,只要存在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以儆效尤,维护法律纪律的刚性。投诉人北京龙轩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答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亦是供应商资格审查及投标(响应)文件评审的唯一合规依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提交格式以及内容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投诉单位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的投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答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亦是供应商资格审查及投标(响应)文件评审的唯一合规依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提交格式以及内容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针对投诉书中提及的制造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数据差异问题,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投诉书内容,该制造商相关数据均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相关数据差异并不会对本项目评审标准的适用及最终评审结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供应商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质疑答辩证明材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博物馆辩称:针对投诉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亦是供应商资格审查及投标(响应)文件评审的唯一合规依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提交格式以及内容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投诉单位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的投诉,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该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亦是供应商资格审查及投标(响应)文件评审的唯一合规依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提交格式以及内容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针对北京龙轩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提及的制造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数据差异问题,我馆在“企查查”平台及“天眼查”查询到以下信息:(略)。综上,拟中标公司所提供数据是否存在不实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产品生产厂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同时,质疑方所提交的本产品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是否属实,亦需予以核实。若质疑方所提供材料不实,则是否涉嫌构成恶意投诉;反之,则反映拟中标方所提供数据可能存在真实性问题。恳请财政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合法,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维护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秩序。

相关供应商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述称: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投标相关《中小企业声明函》被无端质疑数据虚假一事,作出严正声明:我司在本次投标全过程中,绝无任何虚假承诺、数据造假或违规操作行为,所提交全部资料、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以下为详细说明:一、供应商选定与授权 我司通过严格规范的采购寻源流程,慎重选定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商”)作为本次投标产品的合作供应商。制造商提供的所有相关数据,均由该制造商企业人员出具(详见附件*:与制造商信息截图)。我司不仅完成了初步核验工作,还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附件*:《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为了确保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我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工信部系统及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结果确认(详见附件*:小微企业证明资料),该制造商完全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法定认定标准,且具体属于小微企业范畴,与我司提供的数据一致。同时,我司已留存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的详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及其方式),以便在必要时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坚决杜绝任何弄虚作假的可能。二、声明函数据来源 ****年**月**日,我司收到制造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全部填报数据,我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均直接源自该制造商授权联系人王玉提供的信息,我司仅按照招标要求如实呈现,不存在任何虚构数据的行为。针对制造商提供资料中出现的“小于”表述,为确保填报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对数据准确性、规范性的要求,我司仅删除该字眼,未改动任何核心数据——此举系为满足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而非变更实质信息,完全符合“如实填报”的原则,符合招标文件规范。三、数据合规性确认 我司以附件*中工信部系统截图等法定查询结果为核心依据,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谨确认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填报内容与法定标准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主观臆断或虚构情形。我司严格遵循“制造商提供信息及法定渠道核验”的双重严格标准,绝无任何主动造假行为,所有操作均留痕可查,经得起任何检验。四、对恶意质疑的回应与澄清。综上所述,我司本次提交的附件***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不可撼动的证据链,充分证明:所有数据真实有效,声明函填报合规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承诺、数据造假行为。然而,北京龙轩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无事实依据对我司发起恶意质疑,其行为本质是恶意竞标,既严重破坏投标秩序,更公然践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招标后我司发现:针对同一制造商的同一产品/服务,龙轩公司所持数据,与我司在依法取得该制造商合法授权前提下获取的数据仍存在差异;且龙轩公司明知此数据差异并不影响投标结果,却仍以此为借口对我司发起无端质疑。同一标的下为何出现两套数据?是所谓“投标技巧”,还是刻意操控数据、扭曲竞争环境?此疑点不仅关乎本次招标公正,更是恶意竞标的典型表现。龙轩公司的行为远超正常异议范畴,实则借质疑干扰进程、排挤对手,违背诚信原则,损害招标严肃性。我司始终依规提供真实材料,坚决抵制恶意竞争。特此说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我司所提供产品均严格遵照招标文件要求,完全符合项目采购标准与法律法规要求。恳请贵单位予以核查审定。相关供应商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信息截图、《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小微企业证明资料(含工信部系统截图、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轩文博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质疑事项称:关于【浙江省博物馆文物保护修复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我们对中标人提交的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事实依据:我公司在评审结果公示后,对中标人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纤维分析仪)产品制造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存有疑问,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官方明确向我公司出具了书面声明,指出其企业规模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我公司经查询发现,中标人: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关于(纤维分析仪)产品制造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称,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然而,根据“企查查”及制造商给予我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信息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基于此,我们对中标单位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称:首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亦是供应商资格审查及投标(响应)文件评审的唯一合规依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提交格式以及内容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其次,针对质疑函中提及的制造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数据差异问题,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质疑函内容,该制造商相关数据均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相关数据差异并不会对本项目评审标准的适用及最终评审结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综上,贵司就本项目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的质疑,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支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该项质疑不成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þ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见采购需求一、项目清单,属于工业(制造业) 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相关供应商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之一为纤维分析仪(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伦/*********** 显微镜+盘式自动机;*******)。

六、相关供应商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各标的(或设备)名称)纤维分析仪,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工业(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七、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显示:我们(制造商名称)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是按(国家或地区的名称)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珠海市香洲香华路***号**栋****之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中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贸易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号创业中心*号园****)的(贸易公司名称 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项目编号**********)浙江省博物馆文物保护修复设施设备项目招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纤维分析仪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我方兹授予(贸易公司名称)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贸易公司名称)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八、投诉人北京龙轩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纤维分析仪),属于工业(制造业)行业 ;制造商为(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我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小于**人,营业收入小于***万元,资产总额约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协助调查函》:“*.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纤维分析仪是否为你公司制造?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是否为你公司出具?(见附件*)*.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数据是否为你公司提供?(见附件*、*)*.你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

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复函》显示:*.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纤维分析仪是我公司制造,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是我公司出具的。(见来函附件 *);*.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是我公司提供的。(见来函附件*);*.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我公司是小微企业。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发送了《关于协助开展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显示:根据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情况表》及《财务报表》等资料,该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关于工业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此函仅作为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符合工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我局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企业资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之一为纤维分析仪(华伦/*********** 显微镜+盘式自动机;*******),并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该产品的制造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工业小型企业。投诉人以“根据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官方声明及‘企查查’平台信息,该公司实际从业人员为**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标人提交的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量从**人虚报为**人(虚增**%),营业收入从***.**万元虚报为***万元(虚增**%),属于对关键信息的显著篡改。属于‘伪造或变造事实’”为由,主张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虚假材料,进而主张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发函,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关于工业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的来源作了解释说明。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确认“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是我公司提供的”。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投标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也不影响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工业行业划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珠海华伦造纸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微型)。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博物馆文物保护修复设施设备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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