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人民医院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白塔公园*区块*号楼*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中大广场*号*层
相关供应商: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号*幢***室
相关供应商:上海学晟贸易商行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号*幢一层****室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本项目为中标品牌联影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依据: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有**个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受到歧视和排斥,无法有效竞争。在开标之前,本单位就提出质疑本项目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直线加速器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如果本项目真的具备竞争性,为什么本单位能够在开标结果前就能够准确判断出本项目的中标品牌。投诉事项*:本次招标疑似存在围标串标情况,是通过虚报参数或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格审查,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事实依据:根据开标页面信息及结果公告公开信息,除中标人以外另外两家有效供应商,报价不合理,疑似围标串标。投诉技术参数得分情况,疑似存在虚报参数情况。投诉中标人以外另外两家有效供应商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是否真实有效。投诉请求:*.终止项目进度,重新调研采购需求、重新招标。*.重新审查中标单位得分情况,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相关人员。*.重新审查投标人资质,核实参与投标期间是否具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如不具备,依法依规终止项目。*.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查审查,修改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使潜在供应商可以公平竞争。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公司于****年**月**日、****年**月**日提交的关于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采购结果质疑函,虽质疑函标题为“结果质疑函”,但质疑投诉事项*“本项目为中标品牌联影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实质内容指向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个工作日,浙江民发机电公司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浙江民发机电公司于****年**月**日、****年**月**日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不属于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在质疑处理阶段,我公司向投标供应商发出书面质询,要求供应商对质疑事项“本项目疑似存在围标串标情况,是通过虚报参数或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格审查,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作出书面说明,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投标供应商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学晟贸易商行书面对报价情况、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等情况进行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市场行为,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参数的情形。经复核,未发现未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代理证明(或制造商授权)的情形。经查询,供应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存在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综上,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有质疑事项中所述“疑似存在围标串标情况,是通过虚报参数或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格审查,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采购结果部分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人民医院辩称: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我医院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和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如下:本次采购的直线加速器将安装于医院越城院区,为该院区第一台直线加速器,配置须考虑到临床可能面临的诊疗需求。本次采购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我医院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医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供应商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我公司作为依法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项目参数调研、投标响应、开标评标等各环节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招标文件的制定主体并非我公司,对于投诉所指向的招标文件设置问题,我公司既无相关规则的制定权,亦无权对此进行评判或作出具体答复。我们关注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和采购结果质疑阶段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详尽回应,经审慎考量,我公司认同其答复内容,并认为投诉方提出的质疑缺乏充分依据。针对投诉事项*:我公司作为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始终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商业诚信原则,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要求参与本次投标。在本次项目中,我司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独立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未与任何其他投标人进行串通、合谋或存在其他形式的联系。综上所述,我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始终严格履行义务,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恳请贵厅公正核查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相关供应商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关注到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公开招标公告信息,我公司依法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供应商上海学晟贸易商行述称:我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项目名称为: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编号为:*************,包号*的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报价部分是我司根据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市场成交情况等并结合我司的采购成本、运营成本等综合核算后给出的真实有效的报价。*.技术参数部分是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参数给出的,真实有效。*.在项目名称为: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编号为:*************,包号*的项目中,我司不存在提供虚假代理证明(或制造商授权)的情形。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学晟贸易商行、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答复:本质疑内容的实质指向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个工作日,浙江民发机电公司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浙江民发机电公司本次于****年**月**日(书面)、****年**月**日(政采云系统)提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不属于依法质疑。故对贵公司本质疑事项不予受理。针对质疑事项*答复:针对本质疑事项,我公司向投标供应商发出书面质询,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市场行为,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参数的情况。经复核,未发现未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代理证明(或制造商授权)的情形。经复核,投标供应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存在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另,经查询,投标供应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综上,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有上述“疑似存在围标串标情况,是通过虚报参数或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格审查,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无。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五、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 *.*.*报价文件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认定,经认定属实后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提供书面说明的或提供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供应商串通投标,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四、评审报告显示:符合性审查环节,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完整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或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不足以证明所投货物可合法销售(适用于医疗器械)”而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学晟贸易商行等*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一;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二;上海学晟贸易商行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三。
五、质疑阶段,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学晟贸易商行分别出具了《征询函回复》《回复征询函》《回复函》,分别对投诉人质疑事项*提及的代理证明、报价、虚假响应等问题作了书面说明。
六、质疑阶段,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出具《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部分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市场行为,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参数情况。经复核,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对代理证明(或制造商授权)做实质性要求,未发现未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代理证明(或制造商授权)的情形。经查询,投标供应商均具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综上,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有质疑事项中所述‘疑似存在围标串标情况,是通过虚报参数或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格审查,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情形。另,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存在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
七、政采云平台显示,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八、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通过顺丰快件、政采云平台提出质疑,两份质疑函内容一致,其中顺丰快件(运单号:***************)“路由详情”显示:“已揽收********** **:**;已签收********** **:**”;政采云平台显示:“质疑发起时间**********”。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学晟贸易商行在其各自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代理证明(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
十、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曾于****年**月**日对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决(浙财裁决〔****〕**号),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于****年*月**日投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并于****年**月**日、****年**月**日提交关于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函。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投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故,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另,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为中标品牌联影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其投诉内容实质指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文件同时发布,于****年*月**日公告期限届满。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在公告期限内,故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月**日起*个工作日)。投诉人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提出质疑,则已超出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故不属于对采购文件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的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本项目疑似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是通过虚报参数或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格审查,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并且对其主张“疑似存在虚报参数情况”未提供明确线索指向。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阶段和投诉阶段均表示“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有上所述‘疑似存在围标串标情况,是通过虚报参数或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格审查,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情形”,并提供了《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部分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经审查,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学晟贸易商行在其各自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代理证明。无证据表明,评标委员会对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学晟贸易商行的报价评审存在不当;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人民医院越城院区医用直线加速器及大孔径模拟定位**等设备一批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