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大道(溪滨大道至北环路段)拓宽改造工程(勘察、设计)质疑结果公告
2025-12-18
福建/福州 中标结果
南港大道(溪滨大道至北环路段)拓宽改造工程(勘察、设计)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福州-2025-12-18 00:00:00

*************** ****/**/** **:**:** ********************** 福州市首邑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 南港大道(溪滨大道至北环路段)拓宽改造工程(勘察、设计)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首邑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关于“南港大道(溪滨大道至北环路段)拓宽改造工程

(勘察、设计)”的异议函

福州市首邑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我司对“南港大道(溪滨大道至北环路段)拓宽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开标结果表示异议:

*、我司作为本项目的前期方案策划及工可编制单位,对于项目情况、区域规划、现场情况都较为了解,且技术文件编写优良,但在第一阶段初步审查筛选即被淘汰。我司对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存有异议,恳请贵司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重新审查,或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商务资格及技术文件)予以公示,给予各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结果。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
异议处理 ********** **:**:** ********** **:**:**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贵司于****年**月**日下午五时在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提交的《关于“南港大道(溪滨大道至北环路段)拓宽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的异议函》已收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告知: 一、贵司提出的异议缺乏具体事实依据及有效佐证材料。异议函仅陈述“技术文件编写优良”等主观观点,未提供可核验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异议需有明确事实和依据”的法定要求。 二、关于贵司提出的“重新审查投标文件”及“公示投标文件”的请求,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投标文件包含投标人商业秘密及技术涉密内容,无公开公示相关法律依据;且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独立评审得出,我司无权限且无法律依据擅自启动重新审查程序。 三、综上所述,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号)第三十三条(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之规定,贵司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我司不予受理。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号)第三十三条(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之规定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