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12-18 00:00:00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道桥事务中心****年工程机械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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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道桥事务中心****年工程机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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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类别 | 机械设备 | ||
| 规格型号 | 详见明细表 | 计量单位 | |
| 数量 | ** | 成新率(%) | |
| 权证名称 | 权证编号 | ||
| 免租期限 | 无 |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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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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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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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国资 |
国资/非本市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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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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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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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刘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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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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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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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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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决策文件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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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资产行为批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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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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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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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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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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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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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件名称 |
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市管理委所属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有关闲置工程机械设备出租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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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津财资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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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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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价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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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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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平均租金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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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租赁期限*年,年租金**.**万元。(如项目产生溢价,则以最终价格为准。)租赁期限自最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日期为起始日。自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付清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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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意向承租方需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应在项目公示要求的时间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商定拟签署租赁合同、并按合同和公示约定足额交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如有)、交易服务费。
*、遵守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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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处理 |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的保证内容及公示约定任一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最终承租方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支付约定价款、交易服务费后,天津产权确认交易服务费到账及收到出租方提供的已收到约定租金等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出具交易凭证,出具交易凭证后最终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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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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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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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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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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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条件 |
*、本项目标的资产按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公示信息及附件所有内容等,并已完成对出租标的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同意以该出租标的现状承租,且对标的出租标的资产现状充分知悉并认可。接受资产出租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提前联系出租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看样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意向承租方在现场看样时须按项目公示资格条件中的内容向出租方提供相应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出租方发放经出租方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
*、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看样确认函》等书面资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该项目公示指定账户,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成功支付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出租。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最终承租方后,其它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最终承租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已公示的设备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付清年租金,同时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之后,须按照出租方要求进行交接、托运,涉及托运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负责以下事项:
(*)承租方应按照机械设备使用保养手册以及出租方要求对租赁设备妥善保管、保养、维修、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工作。如因保管保养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期间,租赁设备所需的燃油、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的环保检测及费用由承租方办理。
(*)因租赁设备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工伤、安全等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及进行赔偿。
(*)不得将该项目标的资产设定任何担保、抵押物权及转租、转借、转让、出售等行为,否则将承担出租方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需将标的资产送回至出租方要求存放地点,经出租方验收,如发生标的资产损坏、功能缺失等现象,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评估损失价值后,有权在承租方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且出租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承租方如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不退还租费。承租方须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退还完好设备,如出现标的资产被盗、无法使用、缺少等情况,由承租方赔偿。
(*)承租方不得使用出租方标的资产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及赔偿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如违反约定或使得出租方标的资产处于不适宜作业状态的,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在限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设备并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承租方须全力配合出租方不定期对标的资产进行检查。出租方检查出问题,向承租方出具《隐患排査整改通知单》,承租方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上的检查结果和指导意见及时整改,拒不及时整改的,依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维修记录(包括使用配件质量)、保养记录、日常检查记录、金属结构、辅助设备、安全附件、油品、现场作业情况、设备操作证、使用记录等。
(**)承租方不得将该项目标的资产在天津以外的地区使用,如发现在限定区域外使用机械,出租方有权收回设备并终止合同。
*、本项目标的资产按照现状出租,不接受联合承租。
*、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此次租赁交易环节产生相关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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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应涵盖建设工程施工。
*、近三年有两项及以上养护施工类的业绩证明。
*、意向承租方不能属于如下情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的。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报告或截图。
*、意向承租方参与此次承租前三年内,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参加承租前三年内(****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截至项目承租登记日成立不足*年的意向承租方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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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资产情况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出租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标的资产现分别存放于洞庭路**号增*号(快二院内)、河东区真理道**号、丁字沽一号路**号、宜兴阜道路二分中心材料厂、津昆桥下宁月花园对面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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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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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