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5-12-17 00:00:00
伍家岗区财政局关于对宜昌市伍家岗区养老综合服务示范中心改扩建项目——颐养楼家具类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养老综合服务示范中心改扩建项目——颐养楼家具类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智美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街道汉口北大道***号五洲建材城**栋****
被投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社会福利院;*.宜昌市伍家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前坪村三组;*.宜昌市夷陵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宜昌维莱格定制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共和村四组伍家岗工业园区前坪路**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证明其生产能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调查查明:
*.关于维莱格公司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本案中,维莱格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自身(维莱格公司)名称列为制造商,未直接将家具实际制造商六安市荣立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枝江市久乐床垫加工店列为制造商,存在瑕疵。但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中标人自身须为制造商,仅要求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制造,六安市荣立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系金安区规上工业企业,经金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函》认定,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结果为小微企业;枝江市久乐床垫加工店系个体工商户,依法可享受中小微企业政策待遇。维莱格公司的瑕疵行为未改变“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实质事实,未对采购公平公正造成实质性影响,亦未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维莱格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时的瑕疵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所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关于维莱格公司是否具备生产能力。本案中,维莱格公司提交了与六安市荣立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枝江市久乐床垫加工店的合作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已建立稳定供应链合作关系,可通过合作获取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支持,具备完成案涉项目的履约能力。因此,维莱格公司具备供应商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湖北智美家具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伍家岗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