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12-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奇诺威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号*栋**楼****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档案馆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号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号*层***
四、基本情况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档案馆****年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评标细则及标准中“人员配备要求”项下“*.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评标细则及标准中“人员配备要求”项下“*.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质量负责人……”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评标细则及标准中“人员配备要求”项下“*.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评标细则及标准中“人员配备要求”项下“*.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服务人员……”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