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12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白塔公园*区块*号楼*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桐庐县合村乡岭源村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政府采购网历史成交记录和国家药监局官网公开信息,上述参数只查到飞利浦品牌全部满足或大部分满足,对重要参数全部满足或大部分满足,对乐普、维迈、万东、康达等中小企业品牌构成歧视性,只有飞利浦企业品牌产品技木分能得满分或高分,有明显优势。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木*** ▲*.*球管阳极热容量:≥*.****。****年,国际电工委员会新的国际医用球管标准(*** **********),正式将“热容量”指标删除。我国也于****年发布新标准《医用诊断*射线管组件电气及负载特性》(**/**********),也删除该指标,与***保持致(见附件)。***发布的国际医用球管标准(*** **********)是国际标准,《医用诊断*射线管组件电气及负载特性》是国家食药监局制定的行业标准,都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意义,二者都删除了“热容量”指标,说明热容量已不再适宜用于衡量球管性能。未查到上述参数可以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查到相关专家共识,以及上述实质性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因此将此项按无效标处理不合理,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略)。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交付地点不明确,影响项目的实施。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交货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指定地点不明确,没有具体位置,楼层,科室,周边设施和面积,无法准确预估成本,供应商无法做出现场环境及配套设置安装方案,不同的供应商理解不样会导致不公平。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略)。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对于评分只给了粗略的范围,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评分定义过于主观。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没有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的相关规定。参考浙江省财政厅于****年*月**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中:采购需求类****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上述各评分项均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都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略)。从以上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综上,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标准没有量化细化,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木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略)。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显示,总分***分,其中主观分**分,占比将近**%,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 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定相同,比如同样个方案,*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般,*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实务中,河南省出台过文件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贵州省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因此主观分比例在*****%是合理的,本项目的这比例为**%,偏高。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医院现有系统接口数据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若设备有信息系统接口,则全部免费开放且接入。若采购人不提供具体的接口数据可能会产生以下问题:*.请明确“信息系统接口”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是否所有供应商的设备都能无条件满足“免费开放且接入”的要求?*.若设备接口接入后发生问题,相关责任主体如何界定?*.是否会因接口接入导致数据安全或隐私泄露问题,采购人是否承担相关责任?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生产时间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交货产品为制造商年内生产的货物,验收时提供证明资料。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关于“资金性质”不明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项目资金性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且资金已落实。(*)招标文件**(略)。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或是财政与非财政资金混合?资金来源不明,供应商无法判断采购人的支付能力,可能会影响其投标意愿。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过程不公开透明。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对未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不作任何落标解释。“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很可能成为拒绝“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借口。政府采购需在透明度与商业秘密保护间平衡。作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医疗设备采购,要求更透明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在未中标的投标人要求解释未中标原因更应向相关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回应公众关切。投诉事项**:业绩要求同品牌同型号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略)。本项目业绩要求不合理,限制了刚投入市场的新产品,且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或新产品是极不公平的,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公平性竞争性,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合理竞争,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及刚投入市场的新产品参与本项目的竞争,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新成立企业或新产品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木参数分值设置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技木要求条款中:标“▲”参数*项、标“△”参数*项、般参数**项。按评标办法规定标“△”参数每项*分,般技木参数每项**分,共计**分,而此项评审的分值总共仅为**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分标准分值和扣分的设置,与相应采购需求的评审因素不对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相关案例略)。综上,本项目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采购需求和评分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根据医院实际要求提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木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且能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高热容量球管是血管造影设备的核心,尤其适用于需连续曝光、高剂量的复杂检查。更高的球管阳极热容量可以支持连续高强度曝光,满足复杂血管造影检查中多角度、多序列的连续曝光需求,还可以避免因过热导致设备停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手木的安全性。例如,在冠状动脉造影或神经介入手木中,需快速切换不同体位进行动态成像。更高的球管阳极热容量可以提升图像质量与稳定性,保证稳定输出高功率*射线,确保在深部血管或肥胖患者检查时仍能获得高对比度图像,减少因功率波动导致的伪影。故,该指标仍为血管造影机厂家广泛使用。且,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述的《医用诊断*射线管组件电气及负载特性》(**/**********),该标准为行业推荐标准,并非国家强制标准。故本条款要求是从临床实际需求出发,且,目前市场上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指定地点不明确,没有具体位置,楼层,科室,周边设施和面积,无法准确预估成本”的情形。且院内搬运条件良好,满足正常搬运要求,基础设施完善,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木、商务要求。技木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且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合同中有明确“二、交货时间、地点:乙方在合同正式签订后,接到甲方通知之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所供商品运至其与甲方事先约定地点,期间产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由乙方自理。”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回复时间:[**********])“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木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分分值的设置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价格分**分,其他资信商务技木分**分(其中客观分**分,技木分**分,其他客观分*分;主观分**分),价格和技木是货物采购的主要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和技木分占总分值**%,占比合法合理。另,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的信息系统接口用于数据的传输交互。采购文件要求“**.*若设备有信息系统接口,则全部免费开放且接入”,是在采购文件中告知所有供应商,其中标后提供给医院的设备应开放全部信息系统接口,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部分的成本。故该要求对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相同的,不存在“招标文件中医院现有系统接口数据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等应标明医疗器械的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即要求医疗器械都应当有个明确的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因此,交货时距货物的生产日期将影响到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交货时距货物的生产日期越短,相应医疗器械的使用时间越长,进而影响到医院的使用、运营成本。同时,交货时距货物的生产日期短,避免货物长期处于仓储条件,由于环境湿度、温度的影响,带来部件材料老化、无菌屏障失效等风险。故,本条款是根据医院使用要求出发。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前附表已明确资金“已落实”且采购文件中已经明确对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付款方式:提供以下两种付款方式,供应商自行选择。*.*付款方式*:签订完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合同金额的**%作为预付款;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付款方式*:签订完合同,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收到发票支付合同金额的***%。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木、商务要求。技木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故,不存在“资金来源不明,供应商无法判断采购人的支付能力,可能会影响其投标意愿。”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第条第二款规定,推行评审过程公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本项目已按上述规定,在公布采购结果时,对应公开评审事项予以公开。故,不存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过程不公开透明。”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本项目价格分**分,业绩分*分,业绩评分设定符合该通知的规定。且,本项目已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预付款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执行关于首台套业绩认定的政策。故本项目关于业绩分的设定不存在“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新成立企业或新产品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木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技木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木要求”的符合度,每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每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扣完为止。”。且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木要求”已对每条条款设置了评分权重,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木参数分值设置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辩称:我医院于****年**月*日收到贵厅关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书”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我医院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和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如下:我医院心血管内科创建于****年,是浙江省第个独立从事心血管疾病防治、教学和科研的专门学科,以提高心血管疾病临床诊治能力及科学研究水平为首要任务,着重于心血管疾病的防治、新技木的应用推广和转化研究。经过**年的不懈努力,学科已经成为了浙江省心血管内科临床、教学、科研的指导中心,是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国家卫健委首批临床药理基地,国务院首批硕土博土授予点国家卫健委首批冠心病介入诊疗、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是我医院心血管内科的传统优势领域每年完成各类介入性诊治****余例。在冠脉旋磨木、***、***、****、***和***植入、心律失常射频消融等领域国内领先。本次采购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将进步助力医院的诊疗水平,为全省、乃至全国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医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及前期调研资料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致。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内容,与投诉答复内容基本致。
三、招标文件 第章 招标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 | 采购人 | 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采购人地址:杭州市解放路**号 联系人:赵芬 联系电话:************* |
* | 资金来源 | 已落实 |
* | 投标产品主体 | 核心产品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 |
四、招标文件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二、采购内容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交货期 | 目的地 |
* |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 | *套 | 合同签订后,接到用户通知后**个工作日内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 | 技木资料 | 全套 | ||
*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
三、招标技木要求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评分权重 |
、 | 主要功能用途:心、脑、全身血管造影及介入治疗 | *分 | |
二、 | 技木参数内容: | / | / |
...... | |||
▲*.* | 球管阳极热容量:≥*.**** | / | |
...... |
五、商务要求…….*.*交货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交货产品为制造商年内生产的货物,验收时提供证明资料……**.*若设备有信息系统接口,则全部免费开放且接入……
五、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办法 、总则......对未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不作任何落标解释。……五、评标细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木等评分因素在分值范围内进行各自打分。每个供应商最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木分。……*.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 *)商务技木分 该评分分值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细则在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具体分值设定详见表格),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打分汇总后的算木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序号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客观分 | ||
* | 技木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木要求”的符合度,每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每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扣完为止。 | ** |
* | 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评委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年*月*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评分,每提供个合同复印件得*分,最高*分。 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 | * |
* | 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 | * |
* | 质保期:…… | * |
主观分 | ||
* | 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 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分) | * |
* | 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分) | * |
* | 售后服务方案: | |
*.* | 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评分(*,*,*,*,*分) | * |
*.* | 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分(*,*,*,*分) | * |
*.* | 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木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分) | * |
* | 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分) | * |
* | 培训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分) | * |
六、评审报告显示: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二;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三。
七、技木商务评分明细中载明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木服务人员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等评审条款的评分情况。其中,评标委员会对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技木功能符合度(**分)”的评分分别为**分、**分、**分。
八、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品牌型号互不相同。
九、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中带‘▲’*.*及*.*条款”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调研资料等材料。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所附“调研机型技木对比情况”显示,有*个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 球管阳极热容量:≥*.****”;所附“调研得分情况预估”显示,有*个品牌产品的价格技木得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的《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显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涉及的常用消耗品、易耗品及耗材报价情况,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分)’。*、评标委员会根据质保期后,采购人单独购买保修服务的价格,单次维修的设备配件价格,以及单次维修涉及的维修人工费的情况,对评审条款*、‘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分)’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所采取的措施,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和响应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评分(*,*,*,*,*分)’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对评审条款*.*‘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分(*,*,*,*分)’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技木服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对评审条款*.*‘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木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分)’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的安装调试方案,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分)’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的培训方案,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分)’进行评分。综上,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显示:统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年*月*日。
十三、经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显示: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公告本项目中标结果的同时,已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
十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提供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编号:*************)采购文件部分投诉书事项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显示:*、“未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不作任何落标解释”该条款本意是指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其参与了评审打分活动,因得分排序在后而未能被确定中标人,对于供应商具体打分情况,评标委员会不作主动解释。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有义务对评审过程保密。另,本项目已随同采购结果公开了每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具体得分情况。故不存在“拒绝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不同供应商可能存在制造或销售不同品牌产品,同品牌可能有不同型号的产品,彼此技木性能相差可能较大。要求同品牌同型号的业绩,能够准确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实际供货产品的真实业绩情况,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允许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业绩,则不能准确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实际供货产品的真实业绩情况,不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
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飞利浦品牌产品的技木参数得分较高,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整体设置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木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木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木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所占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符合要求,且能竞争”。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调研资料等需求调查材料。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标文件,但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中带‘▲’*.*及*.*条款”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
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技木参数确定为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技木参数内容:▲*.*球管阳极热容量:≥*.****”,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人主张“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实质性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不少于三个品牌产品满足要求。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调研资料等需求调查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实质性要求设置存在影响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交货地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交货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地址为“杭州市解放路**号”。投诉人主张“交付地点不明确,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指定地点不明确,没有具体位置,楼层,科室,周边设施和面积,无法准确预估成本’的情形。且院内搬运条件良好,满足正常搬运要求,基础设施完善,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木服务人员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均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均未超过*分,并且分成了*档或*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中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商务技木分值为**分,其中主观评分项的分值为**分、客观评分项的分值为**分。投诉人主张“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价格和技木是货物采购的主要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和技木分占总分值**%,占比合法合理”。且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为**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本项目主观评分项分值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
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若设备有信息系统接口,则全部免费开放且接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前述采购需求“是在采购文件中告知所有供应商,其中标后提供给医院的设备应开放全部信息系统接口,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部分的成本。故该要求对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相同的,不存在‘招标文件中医院现有系统接口数据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医院现有系统接口数据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货物生产日期。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交货产品为制造商年内生产的货物,验收时提供证明资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商务要求(货物生产日期)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交货时距货物的生产日期将影响到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交货时距货物的生产日期越短,相应医疗器械的使用时间越长,进而影响到医院的使用、运营成本。同时,交货时距货物的生产日期短,避免货物长期处于仓储条件,由于环境湿度、温度的影响,带来部件材料老化、无菌屏障失效等风险。故,本条款是根据医院使用要求出发”。投诉人主张“将生产时间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货物生产日期)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关于‘资金性质’不明确”,指向本项目预算资金,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九、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对未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不作任何落标解释”,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此作了解释说明“该条款本意是指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其参与了评审打分活动,因得分排序在后而未能被确定中标人,对于供应商具体打分情况,评标委员会不作主动解释。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有义务对评审过程保密”,并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第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已按上述规定,在公布采购结果时,对应公开评审事项予以公开”。经审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公告本项目中标结果的同时,已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过程不公开透明”,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且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未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评审过程公开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十、关于投诉事项**。项目评审条款“投标产品销售业绩”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核心产品)自****年*月*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为业绩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业绩要求同品牌同型号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评审因素(同品牌同型号)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不同供应商可能存在制造或销售不同品牌产品,同品牌可能有不同型号的产品,彼此技木性能相差可能较大。要求同品牌同型号的业绩,能够准确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实际供货产品的真实业绩情况,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允许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业绩,则不能准确反映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实际供货产品的真实业绩情况,不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经审查,投诉人于****年*月*日成立,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起算时间节点(****年*月*日)的规定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且,前述评审条款中设定“每提供个合同复印件得*分,最高*分”,业绩分值(*分)未超过价格分值(**分)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等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十、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分标准分值和扣分的设置,与相应采购需求的评审因素不对应”,评审条款“技木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木要求’的符合度,每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每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扣完为止”中,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评审条款也明确规定“扣完为止”,不会导致供应商就该评审条款的得分为负数,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木要求’已对每条条款设置了评分权重,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