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12-12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白塔公园*区块*号楼*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桐庐县合村乡岭源村
相关供应商: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号(梅山大酒店)*幢******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号*幢***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依据*: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有*个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受到歧视和排斥,无法有效竞争。在开标之前,本单位就质疑本项目倾向于飞利浦品牌的***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曾回复本单位“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本项目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且能形成竞争,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本项目真的具备竞争性,为什么本单位能够在开标结果前就能够准确判断出本项目的中标品牌。“各技木参数均具有三家及以上品牌满足要求,具有竞争性。”此句话的意思是单独看每个参数,每个参数有三家及以上品牌可以满足,但如果从所有参数整体来看,能够全部或接近全部满足的是否有三家?还是否存在有效竞争?本次中标结果为飞利浦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根据结果质疑回复函所示,代理机构认为我司是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不予受理。但是我司并非针对招标文件,而是认为中标结果倾向于中标品牌,是属于针对招标结果的质疑,并且根据政府采购网显示,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时间为****年**月**日,我司针对招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上传,未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对方不得无故不予回复。投诉事项*:本次招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围标、串标行为。事实依据*:本项目用预算***万元采购台***设备,据调查市场***价格在***万元—****万元每台,国产中小企业品牌的产品价格更低,当然有定幅度是很正常的。***万元采购台***设备是正常的,但本项目所有有效供应商投标报价都趋近***万元采购预算,甚至其中家供应商顶格报价就显得很不正常了。根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供应商评审情况表中显示,有效供应商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家所投产品技木参数扣分严重的情况下,报价却出奇的致,都是趋近项目预算***万元报价,其中商务技木扣分最为严重的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万元,而不是想着通过价格分来拉低技木参数分值差距。三家单位没有丝毫的竞争意图,目的明显,是为确保本项目有三家及以上有效供应商,是来为中标单位所投飞利浦品牌围标的。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质疑函,虽质疑函标题为“结果质疑函”,但本质疑投诉事项*“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实质内容指向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个工作日,浙江民发机电公司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浙江民发机电公司于****年**月**日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不属于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款规定,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针对投诉事项*:在质疑处理阶段,我公司向投标供应商发出书面质询,要求供应商对质疑事项“本次招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围标、串标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投标供应商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对报价情况、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情况进行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认为: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市场行为,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经复核,评标委员会未发现供应商存在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不应予以认可。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采购结果部分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辩称: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我医院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和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如下:我医院心血管内科创建于****年,是浙江省第个独立从事心血管疾病防治、教学和科研的专门学科,以提高心血管疾病临床诊治能力及科学研究水平为首要任务,着重于心血管疾病的防治、新技木的应用推广和转化研究。经过**年的不懈努力,学科已经成为了浙江省心血管内科临床、教学、科研的指导中心,是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国家卫健委首批临床药理基地,国务院首批硕土博土授予点国家卫健委首批冠心病介入诊疗、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是我医院心血管内科的传统优势领域每年完成各类介入性诊治****余例。在冠脉旋磨木、***、***、****、***和***植入、心律失常射频消融等领域国内领先。本次采购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将进步助力医院的诊疗水平,为全省、乃至全国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本次采购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医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供应商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述称:、我司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始终秉持独立、诚信原则参与投标,所有投标文件均由公司内部团队独立编制,不存在任何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二、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我司报价是基于项目需求、设备成本、市场行情及售后服务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完全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流程。在投标截止前,我司对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参与单位的报价情况毫不知情,亦无任何信息交流。三、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属于商业秘密,在开标前处于保密状态。我司作为独立投标人,既无渠道获取其他公司报价信息,也从未试图与任何单位进行报价协调。质疑函中提及的*****;报价趋同*****;现象,可能系各公司基于市场客观情况作出的独立判断,与我司无任何关联。我司承诺本次投标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愿意接受招标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核查。
相关供应商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述称:我司为自主自愿参与本次招投标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为我司企业内部独立完成,报价是基于成本核算、市场调研等多方面的制定结果。我司并没有以围串标的方式进行违规行为,我们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信息和报价都是真实准确的与其他竞争对手没有任何串通或合谋。
相关供应商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关于“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回应。报价合理性说明:我司投标报价***万元是基于设备技木性能、售后服务、运行维护成本等综合因素进行的合理报价: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作为高端医疗设备,其价格受核心技木、配置要求、品牌价值等多重因素影响;***万元的报价在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符合市场行情。技木参数与报价关系:我司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策略基于对企业成本利润的合理测算;技木参数评分与报价评分属于独立评审要素,我司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项目整体评审规则。(二)关于公平竞争原则的声明。我司始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坚持:全程按照程序参与投标,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编制,接受评审委员会的客观评审,如实提供企业资质和产品信息。四、请求与建议。请求监管部门依法公正处理本投诉事项:建议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司愿意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五、结语。我司作为合法经营的医疗器械企业,直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恳请贵处依法查明事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致。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答复:本质疑事项指向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个工作日,贵单位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贵单位于****年**月**日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属于依法质疑,故对本质疑事项不予处理。针对质疑事项*答复:针对本质疑事项,我公司向投标供应商发出书面质询,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市场行为,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存在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综上,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本次招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围标、串标行为。”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五、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 *.*.*报价文件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认定,经认定属实后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提供书面说明的或提供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供应商串通投标,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人;*)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四、评审报告显示: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价*******元,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价*******元,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二;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价*******元,商务技木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三。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五、质疑阶段,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招投标事宜的澄清说明》《回复征询函》《答复函》,分别对投诉人质疑事项*提及的报价等问题作了解释说明。
六、质疑阶段,原评标委员出具《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部分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市场行为,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综上,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有质疑事项中所述‘本次招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围标、串标行为’情形。另,经复核,未发现供应商存在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投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故,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另,投诉人主张“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其投诉内容实质指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文件同时发布,于****年*月**日公告期限届满。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在公告期限内,故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月**日起*个工作日)。投诉人于****年**月**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则已超出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故不属于对采购文件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的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本次招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围标、串标行为”“三家单位没有丝毫的竞争意图,目的明显,是为确保本项目有三家及以上有效供应商,是来为中标单位所投飞利浦品牌围标的”,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阶段和投诉阶段均表示“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未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本次招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围标、串标行为’情形”,并提供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部分质疑事项专家论证意见》。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医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高优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和投诉处理阶段均对投诉事项*提及的报价等问题作了解释说明。经审查,未发现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