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工程-电梯工程评标报告(交易公告)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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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工程-电梯工程评标报告(交易公告)
广东/佛山-2025-12-10 00:00:00

【复核】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工程*电梯工程【第*次复核】

评标报告

评 标 委 员 会

****年**月**日


一、项目基本概况

详见招标文件。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佛山市高明区城市重建和项目代建中心)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 名评标专家和 * 名招标人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评标委员会组长:评委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委二、评委三、评委四、评委五

三、开标记录

详见开标情况记录表。

四、评标工作

(一)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评标办法为***;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详见招标文件。

(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程序进行了评审: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被否决投标的情况详见本报告“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形式评审。经审查, * 家投标人的形式评审结论为合格, * 家投标人形式评审结论为不合格。详见《形式评审汇总表》。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经审查, * 家投标人的资格评审结论为合格, * 家投标人资格评审结论为不合格。详见《资格评审汇总表》。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经审查, * 家投标人的响应性评审结论为合格, * 家投标人响应性评审结论为不合格。详见《响应性评审汇总表》。

☑*、详细评审(【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人≥*且≤*个时适用】)

(*)总体详细评审情况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资信标、经济标评分和综合评估,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 个定标候选人。如进入综合得分环节的投标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的,具体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风险控制价设置情况

▢本项目不设置风险控制价。

☑本项目设置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为 *******.** 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参与经济标的计算。经评审,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的单位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

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

*

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

*******.**

(*)执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情况

▢本项目不执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本项目执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在经济标评分中,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进行中小企业划型认定。经认定,获得政策性加分的投标人名单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名称

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性加分的情形

在经济标得分基础上加分的情况

货物、服务和工程提供方的情形

*

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增加*%

小微企业

详见《技术标评分汇总表》、《资信标评分汇总表》、《经济标评分汇总表》。

(*)算术性修正

本次评标无需进行算术性修正。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无。

(*)表决情况说明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少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本项目无被否决投标的情形/否决投标情况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被否决投标环节

否决投标条款

*

广东星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资格评审否决投标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资格评审否决投标

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上海华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资格评审否决投标

未提供中标通知书.

*

广东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资格评审否决投标

未提供中标通知书.

*

菱王电梯有限公司

形式评审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形式评审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

住富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形式评审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

东莞博安电梯有限公司

资格评审否决投标

未提供业绩。

*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形式评审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形式评审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

佛山市三荣电梯有限公司

资格评审否决投标

未提供中标通知书.

六、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本项目评审过程并未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详细评审的的投标文件进行汇总得分,并进行排名。详见《综合得分汇总表》。

八、定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本项目定标候选人,名单如下:

定标候选人

定标候选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综合得分

定标候选人一

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

**.**

定标候选人二

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

*******.**

**.**

定标候选人三

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复核基本情况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工程*电梯工程(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年**月**日在相关的网址发布了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出的异议。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本项目监督部门同意,于****年**月**日**:**召回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共*人,名单如下:评委一、评委二、评委三、评委四、评委五,均为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

*、异议及复核情况

本项目异议情况及评标委员会复核情况如下:

(*) 异议人一,以下简称“异议人一”

异议一: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 *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货物交(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 * 项合同金额为***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 ,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我司提供资格审查资料有效的合同文件及特检院验收报告扫描件属于合法合规获得的项目有效文件,如招标方有异议,我司可提供签约方的书面文件证明,根据招标要求完全符合要求。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资信标第******页相关资料。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一提出的异议事项一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经复核异议人一投标文件资信标第******页相关资料,其投标文件未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也未提供有效的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

异议二: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需同时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并符合最新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答疑内容;投标单位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公示的资信标文件,制造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未备注最高限速( 需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并未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并符合最新规定特种形式试验报告及证书,不符合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一提出的异议事项二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经复核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经复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发布的****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解释:“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规则》(**********)附件*。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目前,总局审批签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中,“—”代表技术参数不限。”的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符合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异议三: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 * 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 *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货物交(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 * 项合同金额为 *** 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项合同金额为***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答疑内容;投标单位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资信标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其中家和·幸福里电梯设备供应/安装项目,莱福工业区电梯制安工程,内黄县锦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设备项目,未提供经过特检院验收合格报告,不符合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一提出的异议事项三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 * 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即经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的《电/扶梯设备移交单》,内容明确为:“合格”。故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通过资格评审。

(*) 异议人二,以下简称“异议人二”

我方使用招标指定电子标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时,唯独“附表三 拟派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页面无打印选项及重新导入选项,其余所有页面均能正常打印签字后重新导入系统,导致该附表无法按要求上传签字版本,并非我方操作疏漏。

附件*为工具中附表三无打印、导入按钮的界面截图,附件*为其他页面正常操作的界面截图文件,均能证明工具存在技术缺陷;

法律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电子交易工具应保障投标人正常编制、上传投标文件,且佛山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也明确系统软件故障属可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二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条要求,异议人二未能提供符合招标文件签字要求的“附表三 拟派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

(*) 异议人三,以下简称“异议人三”

异议一:对我司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条,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民法典》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协议书作为书面形式的合同(如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其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作为证明项目合法合规的直接依据。即合同协议书属于业绩证明材料中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同时,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即只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中任意一项就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我公司提供合同协议书和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三提出的异议事项一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异议人三所提供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名称与合同协议书的项目名称不一致,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 * 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 *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货物交(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 * 项合同金额为 *** 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项合同金额为***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异议人三未能提供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也未能提供有效的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异议二: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提出异议。本招标项目的定标候选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公示的投标文件中,部分类似项目业绩只提供了《电/扶梯设备移交单》,未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得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验收。因此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才能证明该电梯的验收合法及有效性。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三提出的异议事项二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 * 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即经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的《电/扶梯设备移交单》,内容明确为:“合格”。故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通过资格评审。

异议三:关于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资格能力提出异议。本招标项目的定标候选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公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提供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未标明最高限速,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也没有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并符合最新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故我司对以上两个投标人关于“投标资格能力*.*条”的响应情况提出异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三提出的异议事项三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经复核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经复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发布的****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解释:“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规则》(**********)附件*。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目前,总局审批签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中,“—”代表技术参数不限。”的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符合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异议人四,以下简称“异议人四”

异议一:有关于资格审查“投标资格能力”第*点“类似业绩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在近*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货物交(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项合同金额为 *** 万元或以上的 电梯 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

本次招标项目其中一家定标候选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公示的投标文件中,部分类似项目业绩只提供了《电/扶梯设备移交单》,未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并且其他投标资料均未能证明其电梯货物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认定的“验收合法和有效性”,其所提供的所有类似项目业绩均未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故我司对投标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提出异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四提出的异议事项一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 * 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即经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的《电/扶梯设备移交单》,内容明确为:“合格”。故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通过资格评审。

异议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须满足或②的要求:①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中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制造,许可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或②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制造电梯类型包含乘客电梯(*级或以上)、载货电梯、自动扶梯。

注:投标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均要求证书上备注的最高限速需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如未标明,需同时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并符合最新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

本次招标项目其中定标候选人“广东冠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公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提供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未标明最高限速,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也没有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并符合最新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故我司对以上两个投标人关于“投标资格能力*.*条”的响应情况提出异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四提出的异议事项二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经复核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经复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发布的****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解释:“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规则》(**********)附件*。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目前,总局审批签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中,“—”代表技术参数不限。”的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符合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异议人五,以下简称“异议人五”

异议一: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要求。

依据:招标答疑文件“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条”注: 投标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均要求证书上备注的最高限速需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如未标明,需同时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并符合最新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

事实:

*.冠立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货物的制造商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其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明确标注电梯产品的最高限速;

*.冠立公司投标文件中未附任何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如综合大楼电梯提升速度*.***/*、自动扶梯速度*.**/*等)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上述情况导致无法证明其制造商的产品速度参数符合本项目要求,违反了招标答疑*.*条的强制性资格条件。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五提出的异议事项一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经复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发布的****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解释:“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规则》(**********)附件*。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目前,总局审批签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中,“—”代表技术参数不限。”的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符合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异议二:广东美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要求。

依据*:同招标答疑文件“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条”注。

事实:

*.美煜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货物的制造商相关特种设备许可证(生产/制造)未明确标注最高限速;

*.美煜公司投标文件中未附任何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上述情况导致无法证明其制造商的产品速度参数符合本项目要求,违反了招标答疑*.*条的强制性资格条件。

依据*:同招标答疑文件“投标资格能力要求第*条类似业绩要求。

事实:

*.美煜公司投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要求未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

*.上述情况导致无法证明美煜公司提供的类似业绩货物验收证明材料要求违反了招标答疑第*条的强制性资格条件。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五提出的异议事项二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经复核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发布的****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解释:“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规则》(**********)附件*。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目前,总局审批签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中,“—”代表技术参数不限。”的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符合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异议人六,以下简称“异议人六”

异议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在近*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货物交(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项合同金额为***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

本招标项目的定标候选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公示的投标文件中,部分类似项目业绩只提供了《电/扶梯设备移交单》,未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其余投标资料均未能证明其电梯货物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认定的“验收合法和有效性”,其所提供的所有类似项目业绩均未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故我司对投标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司”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提出异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六提出的异议事项一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 * 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即经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的《电/扶梯设备移交单》,内容明确为:“合格”。故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通过资格评审。

异议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须满足①或②的要求:①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中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制造,许可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 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 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或②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电梯)》,制造电梯类型包含乘客电梯(*级或以上)、载货电梯、自动扶梯。

注:投标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均要求证书上备注的最高限速需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 的提升速度,如未标明,需同时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并符合最新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

本招标项目的定标候选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公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未标明最高限速,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也没有提供完全满足本项目电梯规格并符合最新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故我司对以上两投标人关于“投标资格能力*.*条”的响应情况提出异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六提出的异议事项二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经复核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经复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已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发布的****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解释:“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规则》(**********)附件*。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目前,总局审批签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中,“—”代表技术参数不限。”的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广东美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立电梯有限公司涵盖本项目电梯主要参数的提升速度,符合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异议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在近*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货物交(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项合同金额为 ***万元或以上的 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

本次投标我公司提供了《合同协议》(详见我司投标文件《类似业绩情况》)而评审专家以企业类似业绩没有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的理由判定我公司资格不符合要求废止我公司投标。故我司对“无效投标/否决投标原因和依据”提出异议。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六提出的异议事项三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 * 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 *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货物交(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 * 项合同金额为 *** 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项合同金额为***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异议人六未能提供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也未能提供有效的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异议人七,以下简称“异议人七”

被指出;未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七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条要求,异议人七未能提供符合招标文件签字要求的“附表三 拟派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

(*) 异议人八,以下简称“异议人八”

我们虽然没有提供中标通知书,但我们提供了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也就是合同协议书,不应该因没有提供中标通知书取消投标资格。

原评标委员会就异议人八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第 * 点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 *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货物交(验)收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 * 项合同金额为 *** 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项合同金额为***万元或以上的电梯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合同协议书、有效的货物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异议人八未能提供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也未能提供有效的项目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为按原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结论不变。

评标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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