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广安)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基地建设项目校医院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次)51160120251124GC0441-001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2025-12-17
四川/广安 变更澄清
川渝(广安)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基地建设项目校医院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次)51160120251124GC0441-001澄清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四川/广安-2025-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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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广安)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基地建设项目校医院设备采购工程(第二批次)************************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广安房建市政标准设备采购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至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现变更为:“*.*.*资质要求:(*)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为生产或者销售。” 二、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 五、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投标报价及供货验收以采购清单中“技术参数”为准”。 现变更为:“*.投标报价及供货验收以采购清单中“技术参数”为准”,所投医疗器械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在供货时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所投医疗器械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更为****年*月*日*时**分。 |
|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