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2025-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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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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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蒙山县****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号
被投诉人*:蒙山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南一巷**号
被投诉人*:广西新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蒙山县蒙山镇一小新址北面地块公园华庭*栋***商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书中,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做出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接受被投诉人*委托发布的蒙山县****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采购文件中“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二、评审标准 商务分:*.*项目实施人员分:(*)技术人员分:在人数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拟投入具有农业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每投入*名得*分;拟投入具有农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每投入*名得*分;拟投入具备农业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每投入*名得*分;本项满分*分”,将人员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衡量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蒙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