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4〕288号
2025-07-24
浙江/温州 招标采购
温龙政复〔2024〕288号
浙江/温州-2025-07-24 00:00:00
温龙政复〔****〕***号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来源:区行政调解服务中心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号

申请人:吴某星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吴某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投标三家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招投标资质三份,某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和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会议纪要一份、招投标文件一份、业主授权给某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授权书一份、招标人委托代理单位名称”。申请人主张某住宅区某物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入某住宅区物业管理,没有任何方式招投标,属于程序违法。一、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所有相关资料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行政许可中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国办公开函〔****〕***号)的规定,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规与政策错误。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条“……(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申请人在行政许可中的相关资料,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符合上述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无条件向申请人公开。

综上,申请人不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关于吴某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提供完整的信息公开资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为“关于要求龙湾区某街道办事处提供某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投标三家以上物业管理公司资质三份,某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和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会议纪要一份、招投标文件一份、业主授权给某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授权书一份、招标人提供代理单位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信息并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有关情况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了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二、被申请人作出涉复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月*日寄出《答复函》,申请人于**月*日签收。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适用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内容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投标三家以上物业管理公司资质三份,某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和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会议纪要一份、招投标文件一份、业主授权给雁湖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授权书一份、招标人提供代理单位资质”。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后于****年**月*日作出《关于吴某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并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该信息并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有关情况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了解”。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吴昌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吴昌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年**月*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年**月*日作出《关于吴昌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可概括为雁湖住宅区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系列文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的规定:“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自治事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物业服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以及物业管理纠纷负有指导、协调职责;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在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内,且无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据信息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案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并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并无不妥。但被申请人仅建议申请人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了解情况,“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在答复申请人时未能明确对申请信息负有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本机关予以指正。此外,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业主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公示栏、物业服务用房等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因此,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系案涉申请公开信息的直接制作或保存主体,并负有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虽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被申请人能够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熟悉相关情况,正常而言应掌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在答复中建议申请人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了解有关情况,可认定为基于便民的告知。故,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的《关于吴昌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某办事处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吴昌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