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2-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象山县北山路东、后堂街北、环山西路南、西澄河路两侧地块工程招标代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号、龙翔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号真如中心**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滨海大道***号(主楼)******、*室
四、基本情况:
“象山县北山路东、后堂街北、环山西路南、西澄河路两侧地块工程招标代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为***.****万元,于****年*月**日开标,共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施工招标代理费(下浮率):**.**(%),监理招标代理费(下浮率):**.**(%),概算审核费(下浮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下浮率)(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核,费用不再另计):**(%)。投诉人因对招标结果不满,于**月**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月**日作出质疑回复。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暂停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未启用问询程序、未依法否决其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