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哈里财采投处[2025]19号
2025-12-17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哈里财采投处[2025]19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5-12-17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哈里财采投处[****]**号
作者: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哈里财采投处[****]**

投诉人:黑龙江宏宁清雪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五道街*号*单元*层*号(住宅)

被投诉人:哈尔滨露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科研街****号*单元阁楼*号

相关代理机构:黑龙江东普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号*栋*单元*层***号(住宅)

相关采购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正阳河街道办事处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阳街***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正阳河办事处街道、庭院清扫保洁项目(项目编号[******]*****[**]********)包*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得分排名第一中候选人哈尔滨露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承诺嫌疑。投诉人请求废除中标结果,重新在合格的供应商中按排名选择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依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号)之规定,被投诉人的行政处罚为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不符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金额罚款(二百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形,故被投诉人行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投诉人亦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情形,故被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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