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涿财采投〔2025〕15号)
河北/保定-202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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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涿财采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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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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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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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新校区网络基础等设施配套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市甘棠合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赤乌中路、电力路西侧水木京华*号
被投诉人:涿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地址:涿州市范阳中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中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涿州市清凉寺街道东河村北环城路东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 和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评审项目中“技术指标响应程度”未依法细化和量化。
(二)投诉请求:废标和修改招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受理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同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现已查明:招标文件已给出了量化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赋予了不同分值,并明确了缺陷的定义,所以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本评分项采用扣分制,部分技术参数的负偏离可能会影响设备性能,将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目标。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质疑回函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一)和 **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相关规定,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技术指标响应程度”评分项中不合理部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上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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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涿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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