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涿财采投〔2025〕13号)
河北/保定-2025-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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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涿财采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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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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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汽车优质专业建设设施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涿州市科洁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涿州市康复路**号
被投诉人:涿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涿州市范阳中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平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乐凯大街****号电谷科技中心院内*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涿州市科洁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 和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质疑事项*、*、*、*内容属于暗标内容,不应放入明标部分;*、评分标准未做到细化、量化;*、报价分占比过低;*质疑回复逾期;*、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不到位。
(二)投诉请求:*、请求删除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书、检测报告涉及内容和相关的评分项;*、请求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分要求;*、请求提高报价分占比;*、请求重新制定评分标准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受理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同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现已查明:
*、本项目不属于绿色数据中心采购范围,所以不适用绿色数据中心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手段,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特别规定除外)。
*、关于质疑事项*、*、*、*内容属于技术参数,确属于暗标内容。但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中又明确“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技术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招标文件已给出了量化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赋予了不同分值,并明确了缺陷的定义。
*、本项目报价分占比为**%,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
*、投诉人质疑时间为****年**月**日,被投诉人答复日期为****年**月**日,时间区间为*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所以未超过*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限。
*、投诉事项*不属于供应商投诉范畴。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质疑回函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一)和 **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相关规定,驳回投诉。
以上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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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涿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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