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涿财采投〔2025〕12号)
2025-12-16
河北/保定 质疑投诉
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涿财采投〔2025〕12号)
河北/保定-2025-12-16 00:00:00
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涿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智慧校园建设(教师电脑)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涿州市科洁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涿州市康复路**号
被投诉人:涿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涿州市范阳中路***号
被投诉人: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涿州市亨通南街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涿州市科洁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 和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按《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企业实力要求提供的认证证书不应作为评分项,报价分占比过低。 (二)投诉请求:*、请求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分要求;*、请求删除企业实力部分;*、请求提高报价分占比;*、请求重新制定评分标准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受理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同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现已查明: *、招标文件已给出了量化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赋予了不同分值,并明确了缺陷的定义。*、本项目采购属于纯电脑,不属于绿色数据中心采购范围,所以不适用绿色数据中心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证书是为考量供应商和生产厂家的产品生命周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本项目报价分占比为**%,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质疑回函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一)和 **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相关规定,予以驳回投诉。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本项目因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采购人结合投诉事项重新修改了招标文件以择期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可关注采购人公告。 以上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涿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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