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2025-12-16
河南/开封 质疑投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河南/开封-2025-12-16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开封-2025-12-16 00:00:0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发布机构: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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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汴顺财招标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开封市东部城区生活垃圾设备及收集转运设备提标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王森龙 |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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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包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包技术参数要求的分值与评审因素不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包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涉及商业机密,且发票信息与产品质量、服务无直接关联。 投诉事项*:***包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检验合格证书”(产品完成生产并经检验后颁发的合规证明)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增设了投标人义务,为特定供应商定制优势,限制竞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及法规。 投诉事项*:***包将本地化售后服务纳入评审标准不合理,实为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增添了额外义务与成本,加重了其经营负担,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包将“机械或电器专业高级以上工程师职称”以及“培训师资力量”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存在将社保证明材料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包供货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交货完毕”不合理,并且设置供货期加分评审,进一步将供货期缩短至**天不合理,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包规定由制造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包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将自主研发能力、全环节生产车间实景照片纳入评审范围不合理,违规设置高门槛,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饽,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投诉事项**:***包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付款方式冗长,两年后才能收齐货款,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对中小企业构成财务负担,影响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加剧运营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引入“具体内容最终以合同签订为准”不合理,不具确定性。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审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