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12-16 00:00:00
【热点问题回应】小餐饮、食品摊贩变更、延续等问题
近期,有群众咨询较多小餐饮、食品摊贩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问题,根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相关内容,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第二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等事项以及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地址迁出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登记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重新向现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变更食品生产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原登记机关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原登记机关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对申请人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的,还要核查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登记机关作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吊销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