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5-12-16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数字化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干言信息技木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解放南路**弄***室**
被投诉人:义乌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义乌市香山路***号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丹溪三区丹桂苑**幢*单元*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对“软件设计工程师”证书不予计分的认定缺乏合理依据,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得分异常偏高,评审主观打分可能存在偏离,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答辩:*、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条中的“(**)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证书,或者颁发标准中有年限、规模等要求的证书,或者社会自行设定标准、自行评比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木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基础是国家职业资格,并非投诉人所说“我公司在评审及答复中自行增设‘国家职业资格’的限定条件”。*、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属于计算机技木与软件专业技木资格(水平)考试证书体系,其合法颁发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该证书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年版)》,属于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木人员职业资格凭证。具体详见《计算机技木与软件专业技木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号)中《计算机技木与软件专业技木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投诉人提供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颁发的“软件设计工程师”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软件设计师”。*、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明确要求提供“软件设计师”或“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投诉人提供的是“软件设计工程师”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针对投诉事项*答辩:*、投诉人根据本项目评审结果及评审小组成员个人针对各投标单位的打分情况,怀疑本次项目评审过程不是客观公正的,极有可能存在主观打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情况,属于投诉人主观臆断内容。*、本项目商务技木分共**分,其中**分为客观分,**分为主观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主客观分相结合与采购人的项目实际情况相符。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采购人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分,*.*分,*.*分,*.*分,*.*分,*分,*.*分,*.*分,*.*分,*.*分,*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数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且评审专家都是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部分评分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范围,均未出现浙财采监[****]*号文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以上的”偏离的情况。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情形,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综上,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 ****年**月 **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事项*:商务技木文件中客观分评分有误。质疑事项*:浙江星汉信息技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里的得分存在评分过高异常情况,违背了评审公平公正原则。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认为质疑函提出的两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合法有据,故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联系人:龚女土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