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025-12-10 00:00:00
发布机构:海珠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海财采检〔****〕**号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年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
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
整治工作情况整改通知
广东国科招标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布置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穗财采〔****〕**号)《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你单位****年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及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年度共代理我区政府采购项目*宗,本次抽查的*宗项目全部为公开招标项目,抽查比例为**.**%。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与企业情况,企业情况包括登记情况、配置情况、经营情况、经营年限、风险防控、业绩情况、人员及培训情况、失信情况、责令整改情形、处罚情形十个方面内容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采购代理委托、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准备、组织评审、信息公告、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保证金管理、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十三个方面内容情况。经检查,你公司在****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基本能够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但仍存在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等违规现象。
二、综合评价情况
你公司为综合型企业,本次监督评价综合得分**.**分。
三、主要存在问题
(一)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你公司代理的“****年广东广州海珠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监测项目科普标识标牌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体验推广中心布展提升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和“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法医毒物鉴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二)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第**、**页,采购包*和包*技术部分-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拟投入的配送基地内投入食品安全检测仪器情况:*.食品重金属检测仪器; *.农药残留检测仪器; *.细菌检测仪;*.食品添加剂检测仪器; *.肉类综合检测仪器; *.食品安全综合分析仪;*.瘦肉精检测仪;*.***检测仪;*.真菌霉素检测仪; **.肉类安全检测仪; 上述**种检测仪器全部具备的,得*分;每缺少一类扣*.*分,扣完为止。”以上设备应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条件,将该设备设置为评分项,存在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的问题,我局决定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请你公司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采购代理机构责任,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