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区环境卫生事务所2025年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2025-12-16
浙江/台州 质疑投诉
天台县城区环境卫生事务所2025年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浙江/台州-2025-12-16 00:00:00

、项目编号:************(招)

二、项目名称:天台县城区环境卫生事务所****年车辆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号

被投诉人*天台县城区环境卫生事务所

地址:天台县飞霞路****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标项**标项*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违规设区间分致评标模糊,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满足所有条款不合理:既设置评分条件,又将所有采购需求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规。投诉事项*:将带有“****”中国认可检测标识的检验报告、带***或****中国认可检验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国家级或省部级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合格证”(产品完成生产并经检验后颁发的合规证明)作为招标要求不合理,增设了投标人义务,为特定供应商定制优势,限制竞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及法规:标项*以“专利文件”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其变相框定投标企业为制造商,排斥经销商或代理商,限制潜在供应商;且专利与采购需求、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要求过高,有为特定供应商定制加分条件之嫌,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开放原则。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细则将“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认证证书”“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台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平、公正、公开原则。投诉事项*:标项、二智慧管理评分标准其设定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并给投标人增添了额外义务与成本,加重了其经营负担,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车辆性能”“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智慧管理”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但其中“好”“般”“优”“良好”制定了分值区间但没有评判标准。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未对本项目做出特定资格要求。采购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与需求要求本章所有内容必须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与技木指标出现负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并不矛盾。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木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实质性条款。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和标的服务质量相关,本项目将部分实质性条款设置成评分因素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采购文件未对取得检测报告的时间作出要求。关于“动力电池能量密度”,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号为例,其附件《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可通过“动力蓄电池组总能量”和“动力蓄电池组总质量”计算出电池能量密度**瓦时/干克(**/**)。关于供应商在产品检测过程中的检测成本、检测结果受变量影响、检测方式等情况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无直接关联。投标供应商只需在投标文件进行承诺即可,中标后以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合格证为准,而非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格证。该采购需求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专利文件,不存在变相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制造商的情况。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认证》和《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与本项目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和履约能力相关。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关于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规则已经多家企业备案,且与本项目供应商履约能力相关,将《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但关于《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认证》,采购人未能提供切实有效证据证明将该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合理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既涉及货物质量,亦涉及服务质量,智慧管理软件功能与服务质量相关,但本项目招标内容及需求并未对供应商提供数字化服务做出明确要求,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天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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