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15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5-12-15 00:00:00

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聚成万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领港片区西南商贸城**区****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 ** 号 * 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号:***********,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受理该投诉后,我局立即向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发送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对投诉内容以及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三、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多项需求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附带***标识的检验报告采购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提供以废止标准检验检测报告谋取成交,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三、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多项需求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附带***标识的检验报告存在指定性,具有排斥限制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歧视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审因素*商务部分(**%)企业资质(**)将多项认证证书设置为投标人具有排斥供应商,让获得厂家授权资质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以其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审因素*商务部分(**%)实施能力(*)在本次项目过程中,为确保项目的高效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其他人员的资质提出如下要求:*.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名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每提供*个证书得*分,最多*分。*.团队其他人员: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团队其他成员中具有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系统分析师,每提供*个证书得*分,最多得*分。(同一类证书或一人持有多证均不得重复得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以及投标人为所持证书人员缴纳****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违法设置,将连续*个月社保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成立不足三个月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投标人

投诉人据此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书》《质疑》《质疑答复》。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回复:*投诉事项*中关于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公平竞争等主张,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议驳回相关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国内只有重庆知行数联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品牌能满足”“不合理排斥供应商”等主张,经调查重庆知行数联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并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检测报告,缺乏充分的事实支撑。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议驳回相关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不合理排斥供应商”等主张,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议驳回相关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违法设置评审条款”等主张,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建议驳回相关投诉。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对四川聚成万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说明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

*.******月**日,我局发出《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项目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涉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对四川聚成万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中,已根据项目情况明确列明了服务范围及相应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技术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认证即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不存在标准不明的情形。因此,被投诉人设置标准不存在任何差异化条件,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由具备 *** 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由于项目技术参数及检测要求未设置任何差异化、排他性条款,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仅一家供应商满足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认证即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其本身并未额外增设参数条件,仅系保障采购产品质量可验证、数据可追溯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才构成不合理限制。本项目核心需求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涉及数据存储、分析、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如***系统、视频**识别、监测数据台账管理),数据管理能力(****)与数据安全能力(****)直接关系项目实施质量与数据合规性,属于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资质要求。根据网安联认证中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批准号:***************)申请****证书条件要求、官方网站全国****公共服务平台上(官方网址:*****://***.****.***.**/****/*********/)申请****证书条件要求和由国家市场监管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号文》****证书认证要求,****证书申请并未规定企业成立年限、企业员工数量和企业营业收入的要求,因此,不存在排斥任何经销商及代理商的行为;根据领航盛达(北京)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批准号:***************)****(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证书申请条件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管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办法(**∕* **********)****证书申请条件要求、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网站:*****://***.****.***.**/**/******/**********?**=********************************)****现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号文)****证书申请条件要求,****证书申请并未规定企业成立年限、企业员工数量和企业营业收入的要求,因此,不存在排斥任何经销商及代理商的行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被投诉人设置****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保证明”目的是确保人员与投标人建立关系的真实性,避免存在“挂证”“临时借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该评审因素设置与本项目相关。其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社保证明并非资格性条件,仅是评审投标人团队成员的佐证,也并未禁止可通过工资流水、协议等其他方式证明服务团队符合评审标准,因此,该要求设置不存在对经营年限等的限制,亦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

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聚成万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领港片区西南商贸城**区****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 ** 号 * 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重庆市璧山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号:***********,以下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受理该投诉后,我局立即向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发送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对投诉内容以及项目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三、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多项需求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附带***标识的检验报告采购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提供以废止标准检验检测报告谋取成交,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三、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多项需求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附带***标识的检验报告存在指定性,具有排斥限制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歧视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审因素*商务部分(**%)企业资质(**)将多项认证证书设置为投标人具有排斥供应商,让获得厂家授权资质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以其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评审因素*商务部分(**%)实施能力(*)在本次项目过程中,为确保项目的高效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其他人员的资质提出如下要求:*.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名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每提供*个证书得*分,最多*分。*.团队其他人员: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团队其他成员中具有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系统分析师,每提供*个证书得*分,最多得*分。(同一类证书或一人持有多证均不得重复得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以及投标人为所持证书人员缴纳****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违法设置,将连续*个月社保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成立不足三个月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投标人

投诉人据此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书》《质疑》《质疑答复》。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发出了《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回复:*投诉事项*中关于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公平竞争等主张,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议驳回相关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国内只有重庆知行数联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品牌能满足”“不合理排斥供应商”等主张,经调查重庆知行数联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并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检测报告,缺乏充分的事实支撑。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议驳回相关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不合理排斥供应商”等主张,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议驳回相关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违法设置评审条款”等主张,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未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建议驳回相关投诉。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对四川聚成万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说明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

*.******月**日,我局发出《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项目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涉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关于对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关于对四川聚成万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中,已根据项目情况明确列明了服务范围及相应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技术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认证即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不存在标准不明的情形。因此,被投诉人设置标准不存在任何差异化条件,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由具备 *** 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由于项目技术参数及检测要求未设置任何差异化、排他性条款,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仅一家供应商满足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认证即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其本身并未额外增设参数条件,仅系保障采购产品质量可验证、数据可追溯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才构成不合理限制。本项目核心需求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涉及数据存储、分析、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如***系统、视频**识别、监测数据台账管理),数据管理能力(****)与数据安全能力(****)直接关系项目实施质量与数据合规性,属于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资质要求。根据网安联认证中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批准号:***************)申请****证书条件要求、官方网站全国****公共服务平台上(官方网址:*****://***.****.***.**/****/*********/)申请****证书条件要求和由国家市场监管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号文》****证书认证要求,****证书申请并未规定企业成立年限、企业员工数量和企业营业收入的要求,因此,不存在排斥任何经销商及代理商的行为;根据领航盛达(北京)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批准号:***************)****(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证书申请条件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管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办法(**∕* **********)****证书申请条件要求、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网站:*****://***.****.***.**/**/******/**********?**=********************************)****现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号文)****证书申请条件要求,****证书申请并未规定企业成立年限、企业员工数量和企业营业收入的要求,因此,不存在排斥任何经销商及代理商的行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被投诉人设置****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保证明”目的是确保人员与投标人建立关系的真实性,避免存在“挂证”“临时借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该评审因素设置与本项目相关。其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社保证明并非资格性条件,仅是评审投标人团队成员的佐证,也并未禁止可通过工资流水、协议等其他方式证明服务团队符合评审标准,因此,该要求设置不存在对经营年限等的限制,亦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