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5-12-15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常山县坤政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年度常山县青石镇行政区域内枯死松树清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常山县坤政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周塘村大坞排***号
五、基本情况
经查明,*********年度常山县青石镇行政区域内枯死松树清理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元,于****年**月**日开标,共有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常山县柚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元。****年**月*日常山县柚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支付了“疫木招投标标书制作费”*.*万元。常山县柚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竞争对手支付标书制作费,此行为违背了投标人应独立编制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直接证明两家公司在该项目上并非独立竞争关系,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常山县柚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海军(投标负责人)、你单位胡军政(法人代表)均承认在本项目投标中,两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你单位胡军政一人制作完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元整(¥*,***.**);*、处一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联系人:李卫明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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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坤政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