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回复】宁德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示范通道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
2025-12-13
福建/宁德 变更澄清
【异议回复】宁德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示范通道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
福建/宁德-2025-12-13 00:00:00

【异议回复】宁德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示范通道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

项目编号:

信息时间:**********

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详情
标书领取截止时间 质疑截止时间 ********** **:**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 **:** 投标截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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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时**分

异议类别

招标文件

异议内容

质疑一:本项目项目经理个人业绩为近 * 年完成建安费在 **** 万元以上公路机电工程施工项目,为何加分项设置数字化转型业绩,且金额为***万元,数字化转型业绩属于公路机电业绩的其中一种类型,招标条件中设置公路机电业绩,加分项中又设置特定数字化转型业绩,属于设置特定业绩加分,违反工程招标法。 质疑二: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经理近 * 年完成 *** 万 以上公开招标的数字化转型工程项目的业绩增加一个加 *.* 分,最多加 *.* 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满足资格条件的得 * 分,具有公路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加 * 分,本项最高得 * 分;投标人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年的高速公路机电施工信用评为 ** 级的,得 * 分;同时满足以上三个加分条件,商务满分的投标人只有福建省智能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一家企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设定倾向性条款,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三:答疑文件中解释以项目名称包含“数字化”或“数字化转型”即认定业绩符合要求不合理。该解释能否理解为只要项目名称包含“数字化”或“数字化转型”,不论实施内容,都可以认定业绩符合要求。数字化项目应包含: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实施等内容,因此项目业绩认定应以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为依据,不应以项目名称为依据。

回复内容

质疑一回复:数字化转型业绩加分是结合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进行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属于设置特定业绩加分。 质疑二回复:在**月*日的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号中的第一大点“答疑部分”第一小点的问题答复中已对数字化转型工程项目的业绩进行明确,只要提供该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交工验收证书等资料扫描件证明材料即可获得该项加分,存在不可预见的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三回复:目前,公路工程数字化项目在行业中暂无明确定义,所以在该条业绩的认定上,考虑项目建设实际及近年来行业开展的项目情况,以项目名称认定业绩符合项目本身的要求,不存在不合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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