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海财采检〔2025〕25号)
2025-12-10
广东/广州 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海财采检〔2025〕25号)
广东/广州-2025-12-10 00:00:0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海财采检〔****〕**号)

发布机构:海珠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海财采检〔****〕**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广东广州海珠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监测项目科普标识标牌系统采购项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食材配送项目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体验推广中心布展提升服务项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法医毒物鉴定服务项目

三、当事人:广东国科招标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布置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穗财采〔****〕**号)《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对广东国科招标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年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一)你公司代理的“****年广东广州海珠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监测项目科普标识标牌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体验推广中心布展提升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和“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法医毒物鉴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二)“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存在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对你公司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的问题,我局决定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六、其他补充事宜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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