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10
广东/广州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广州-2025-12-1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当事人:东莞市宝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竹排工业区第五栋

本机关收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举报,反映你公司在“花都区箱房式生活垃圾投放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元,采购人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众信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本项目于*******日发布采购公告,同年**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于***日组织开标、评标,***日发布结果公告。你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最终综合得分**.**分,被推荐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招标结果公告发出后,采购人认为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况,向本机关举报,本机关于********日起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

关于你公司“服务团队人员情况”响应的主要问题

采购文件规定:“服务团队人员情况(*.*)分: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人,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配送人员、安装人员(须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维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得*分,每少一人扣*.*分,直到扣完为止。注: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任意月份为其代缴个税税单或购买的《投保单》或购买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等复印件。安装人员还须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无法认定的不得分。”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一)团队服务人员情况中分别提供了孔某某等五人情况,载明孔某某等五人拟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扫描件或证明材料,以及社会参保证明材料(《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在参保时间*****月至*****期间,参保单位均显示为“东莞市宝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因此在评审时获得本项相应分值。

根据举报反映情况,本机关发函向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机关提供了孔某某等五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孔某某等五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除詹某某、颜某某、耿某某的参保情况中体现其在**********月期间参保单位为“东莞市宝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外,其余二人的材料均无关于“东莞市宝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参保记录。

因此,你公司在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孔某某、陈某某的社保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回函、函复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并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本机关于********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花财采〔******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日签收。本机关截至********日,收到你公司《关于陈述、申辩意见书》,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复核,并结合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机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结合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有关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提供的孔某某、陈某某社会参保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根据采购法规定,投标供应商作为投标主体,应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二条、第十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点较轻违法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仟柒佰伍拾圆整(人民币*,***.**元)。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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