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2-14
四川/内江 质疑投诉
隆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内江-2025-12-14 00:00:00
隆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隆昌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核磁共振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隆昌市人民医院

地址:隆昌市康复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久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汇东丹桂大街蓝鹰海岸综合楼

相关供应商:宏华智创医疗科技(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号*栋** 楼*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久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隆昌市人民医院*.**核磁共振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不合理,有倾向性,疑似倾向西门子品牌的产品,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磁体最小孔径:≥****。(对应参数:★*.**),该项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交货安装地点隆昌市人民医院。不明确,易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歧视中小企业、高新企业,不符合国家政策。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需求,歧视国产品牌,不符合国家政策。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有主观评审条款,与政策法规不符。

投诉事项**:质疑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歧视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部分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影响公平竞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隆昌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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