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YSZ-JSGC202512QT-049001的澄清文件
2025-12-12
湖北/襄阳 变更澄清
XYSZ-JSGC202512QT-049001的澄清文件
湖北/襄阳-2025-12-12 00:00:00
湖北/襄阳-2025-12-12 00:00:00
************************的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 评标办法 |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襄阳高新区刘集街道肖王营等*个村****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澄清通知(第一次)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襄阳高新区刘集街道肖王营等*个村****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澄清通知如下: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少于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的**%(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估算价不少于**%”的**%)”,而且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总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家(含*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总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家(含*家)”。我单位为大型企业,如与中型企业组建联合体,联合体数量已满足*家了,无法把不低于“合同估算价不少于**%”的**%分担给小微企业了,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问是否可以调整联合体单位数量? 回复: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删除“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总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家(含*家)”的要求。 *、其他说明 招标人于****年*月*日发布的招标计划公告《****年襄阳高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计划公告》(计划编号*****************)中项目名称由“****年襄阳高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为“襄阳高新区刘集街道肖王营等*个村****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由“****万元”变更为“****.******万元”,建设内容不调整。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特此说明!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年**月**日**时**分。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发展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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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