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12-12 00:00:00
****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学生铁床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学生铁床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学生铁床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源街***号*栋****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一支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号附*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受理: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询价文件设置多样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的开模定制样品作为实际性要求,意在挡住其他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投诉请求:*.请求财政局依法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我司投诉事项违法设置的样品,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学生铁床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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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学生铁床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学生铁床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源街***号*栋****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一支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号附*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受理: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重庆市荣昌初级中学、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询价文件设置多样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的开模定制样品作为实际性要求,意在挡住其他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投诉请求:*.请求财政局依法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我司投诉事项违法设置的样品,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四川昌盛弘博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