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聘用辅助人员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2025-12-12
北京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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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5-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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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聘用辅助人员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一、原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聘用辅助人员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本级

供应商(乙方):北京威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变更信息

合同变更主要条款号:

第三条、第七条

合同变更主要内容:

*、原合同第三条“派驻**名有驾驶证(驾驶依维柯)、 能熟练开车的固定保安人员**小时驻队,管食宿,负责日 常执法辅助工作”修改为乙方向甲方派驻固定保安人数以当 月实际发生为准。*、原合同第三条“乙方提供车辆*辆(三辆皮卡、一辆现代、一辆依维柯)(含油费、保险费等全费用),”修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数量以当月实际发生为准。*、原合同第七条“合同总价:小写:*******.**元,大 写:肆佰伍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最终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 为准),(*)固定保安:*******.**元(最终结算价款以实际发 生为准) …… (*)租用巡逻车辆:******.**元(最终结算价款 以实际发生为准)。”修改为“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小 写:*,***,***.**元,大写:肆佰伍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最 终结算总价款以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实际确认发生的服务量 为准进行核算。其中:(*)固定保安费用:以每月双方确认记 载的实际出勤人日数,按原合同报价表中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为准) ……(*)租用巡逻车辆费 用:以每月双方确认的记载的各车型实际使用天数或里程 (具体方式由双方在《月度服务需求及确认单》中约定),按原合同报价中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为准)*、补充:(一)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下个月的《月度服务需求及确认单》,明确预估所需固定保安人数、车辆型号及基本服务要求。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双方确认的该单将作为下个月服务安排的基础。(二)制作《工作量确认单》并详细记录每日实际在岗的固定保安人员名单、每辆服务车辆的车牌号及使用 情况(如里程、时长)。该单须由甲方指定代表与乙方现场负责人下个月**日前签字确认,并作为月度费用结算的唯一依据

三、变更公告时间

合同变更时间:**********

变更公告发布时间:**********

聘用人员*补充协议****.***

城管聘用人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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