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2-12
四川/甘孜 质疑投诉
甘孜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甘孜-2025-12-12 00:00:00
甘孜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甘孜州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购置除雪车和巡查车(***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园*栋*楼***

被投诉人:甘孜藏族自治州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甘孜州康定市向阳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昱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环球中心**区**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昱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年购置除雪车和巡查车(***万)(*****************),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是普通的货物,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

投诉事项*:在采购文件中,将“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完整、有缺陷、错误、有歧义、交叉混乱、仅有框架或标题、不相适应、无关的内容、不适用”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和分值,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甘孜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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