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2025-12-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园*栋*楼***
被投诉人:阿坝县教育局
地址:阿坝县德吉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鹏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红星美凯龙成都蜀西商场*号门电梯****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鹏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阿坝县教育局****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是普通的货物,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作为评分项,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在采购文件中,将“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有缺陷、非专门针对、不适用、套用、错误、不利于、未完整体现、不可能实现”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和分值,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是普通的货物,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分项,且业绩要求*个,权重高达*分,超过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的规定,是没有设置合理的权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阿坝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