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2-12
浙江/绍兴 质疑投诉
诸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浙江/绍兴-2025-12-12 00:00:00

、项目编号:诸政采**********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号瑞泰澜庭号楼单元***

被投诉人*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诸暨市红旗路*号

被投诉人*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诸暨市安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路*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诸政采**********,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诸暨市丰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诸暨市安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目的分包承担主体,并非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诸暨市安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诸暨市丰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会保险相关情况作出了说明,且投诉人并未就其投诉事项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供应商串通投标,前提是均为投标供应商。诸暨市丰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诸暨市安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目的分包承担主体,并不是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因此二者不可能构成串通投标。投诉人认为投标单位与分包承担主体疑似串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诸暨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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