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2025-12-11 00:00:00
洛龙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来源:区民政局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有效防止返贫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号)、《民政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号)和《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应急性,兜牢民生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二)坚持救急难、托底线的原则。着重解决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三)坚持应救尽救、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得到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经办手续。
(四)坚持信息共享、公开公正的原则。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民间组织机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临时救助审核甄别能力;临时救助实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三、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
根据困难情形,可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三类:*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二)在家庭突发事件发生后临时救助申请前,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个人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三)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拒绝提供个人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相关必要材料的;
(四)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五)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六)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综合扣减因素后,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标准,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封顶线原则上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标准。临时救助金额不能超出个人实际支付费用总额。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不得重复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重大意外事件救助标准。视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延续时间,发放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倍的一次性救助金,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视其自救能力、困难情形和延续时间,*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倍、*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倍、*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特殊情形救助标准。视其困难情形和个人负担费用情况,*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以下、*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以下、*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以下的一次性救助金。
对于急难型的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可召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临时救助前*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给予不超过*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长期维持医疗救治临时救助标准。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个月的救助;*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个月的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本科以下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情形和部队院校生)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类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个月的临时救助,*类对象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个月的临时救助,*类对象由区民政部门视情确定。
*.其他情况临时救助标准
其他支出型贫困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救助。
六、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相应保障范围。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的,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其他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参照《洛阳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临时救助方式
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具体救助方式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基层能力建设。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号)要求,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出台政府购买临时救助服务的具体办法,扩大政府购买临时救助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培育发展一批愿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拥有一定专项技能的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等途径,确定其参与内容,规范参与行为,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做到早发现、快办理、早救助。
(二)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的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其返贫;密切关注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好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要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办法,根据辖区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年初预拨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内容,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五)做好“救急难”工作。要不断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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